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

太平街道
创建于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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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正式施行,为全面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供强有力保障,太平街道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行动开展以来企业自查及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醒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发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一、案件回顾

近期,太平街道对辖区某机械企业进行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及时签订安全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有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立查立改。该公司立即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于当天整改完毕。

    二、案件启示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有利于明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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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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