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汇支行开展《个人信息勿泄漏,安全意识存心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普及教育活动

Sola。
创建于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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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信息化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为进一步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增强企业法人,到店客户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8月3日,万象汇支行开展“个人信息勿泄露 安全意识存心头”宣传活动,增强到店客户的防范意识。

        宣传活动中,客服经理面对面地为企业法人,到店客户讲解个人信息安全知识,通过讲述相关典型案例提醒大家保护好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个人信息,客服经理整理了以下几点小建议:1.在公开网站平台填写信息时,避免用真名或拼写。2.收集整理好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并销毁处理。3.不在社交媒体随意公开自己及家人的隐私信息。4.不点击浏览不知名的网站、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5.不连接存在漏洞的风险WiFi。6.不向任何人透露手机短信中的校验码、验证码等交易密码;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邮件;不向他人透露自己的银行账号、卡号和密码;不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希望这些能增强个人信息防护能力,让大家对于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严重后果有比较清醒的认知,同时客服经理还向大家宣传《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大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醒大家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谨防犯罪分子通过个人信息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以下是客服经理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容,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此次宣传活动,增强了大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维权意识,提高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认识,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接下来,万象汇支行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客户正确地认识到网络的利弊,知道如何合理地使用网络,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对信息识别能力,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意识,切实营造出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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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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