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月的目的
为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涉黑涉恶、逃税、毒品、非法集资等洗钱上游犯罪活动的认识,有效遏制洗钱及上游犯罪,推动河北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深入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要求,组织开展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 金融体系 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洗钱的主要方式
1.成立空壳公司进行洗钱。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进行洗钱。
3.违规转账进行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进行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进行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8.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进行洗钱。
9.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
10.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11.其他方式。
对洗钱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反洗钱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1. 所谓客户识别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2.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