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解读(下)

颜三忠说法论理
创建于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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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解读(下)

                       (接受新法治报采访)


     3. 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1)民企的腐败和舞弊较少涉及公共财产,草案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该领域立法?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颜三忠: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近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了新的重大部署。

    第一,建立民企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内涵之一。对于大多数民企来说,内控等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教育不到位、信任代替监督、家族亲朋治理企业模式,加之由于民企内部腐败的隐蔽性和难以举证性,造成民企内部腐败的“违法成本低,诉讼成本高”,进而导致民企内部出现了大量的腐败问题。与公权力领域一样,大量的腐败必然会对法治社会建设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建立民企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企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是正风反腐向社会领域延伸的重要体现,是打击腐败、弘扬正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内涵。

   第二,建立民企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是打造一流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应有内容。企业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关乎企业的核心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一方面,民企内部腐败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会侵蚀企业的整体战斗力,给企业的成长带来羁绊。另一方面,民企内部腐败更可能会对企业的品牌和形象造成严重的影响,使企业的发展走入绝境。从这一层面讲,预防企业内部腐败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生产力,更是企业走向国际化、培植国际竞争力的前置条件。因此,建立民企内部腐败问题的预防与治理机制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内涵之一,建立民企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是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应有内容。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关乎企业的核心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建立民企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是推动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调查发现,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内部员工的腐败不仅会导致企业大量的资金流失,而且还会造成企业资源的大量流散。企业资源的流散导致企业难以在规模上出现突破。同时,大量的企业由盛转衰的实例证明,如果对内部侵占等腐败行为缺乏监督和防范,必然导致蛀虫横行,严重拖累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企业内部腐败是阻碍发展的“拦路虎”,积极预防和打击,企业才能不断做强做优。因此,建立民企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可以预防企业资源的流散,关系到企业的健康成长,是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民企内部腐败也是促进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四,建立民企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是信用社会建设的内在环节。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民企内部腐败问题首先是职业道德败坏,民企内部腐败冲击着社会道德与社会诚信建设,大量的民企内部腐败事件的滋生必然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增加社会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因此,建立民企业内部腐败预防与治理机制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环节。

    这次刑法修正案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利益的行为。有的企业内部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甚至错误地认为“在国有企业拿国家财产是犯罪,在民营企业拿老板的钱没多大事”。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各方面反映,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同时,这些民营企业内部治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治理应对。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这一修改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

   (2)出于“家丑”的考虑,每个公司有自己处理内部腐败的风格,所以民企反腐一直都没有受到太多关注。在立法之外,要做好民企反腐工作,您有哪些建议?

    颜三忠:

   一是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我国民营企业发展不平衡,情况还比较复杂,很多企业治理结构和日常管理不规范,有的还是家族企业,在案件处理上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执法司法中要加大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这次修改是在法律上落实平等保护的重要举措,同时执法司法中更要落实好平等保护。从一些企业反映看,实践中有的部门对企业报案不够重视,企业存在立案难的情况,这一问题也要认真研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也提出,“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要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治理,在给予企业刑法保障手段的同时,有关方面也要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反腐败工作机制,规范内部人员权力运行和监督,建立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等。

   (3)此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还提出在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中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如何理解“多元机制”?能否帮我们举例说明?

    颜三忠:民企内部腐败是一个治理的难题,既是企业内部的治理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对民企内部腐败问题的治理需要多方共同的努力,需要建立腐败问题的预防机制和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民企内部腐败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民企内部腐败行为的成本。第二,构建多主体参与的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机制,开展民企内部腐败的预警宣传教育。建立政府、企业以及商会、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治理机制,形成党政机关、商会、行业协会和企业齐抓共管的腐败治理格局,重点解决“公安机关难立案,司法部门难受理”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营造民企发展的良好环境,探索一条具有多元主体协同的企业内部腐败防治之路。同时,可以整合“两新”(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工委以及公检法等资源,定期开展企业内部腐败的警示教育、社会诚信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通过定期的宣传教育,一方面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切实预防企业内部腐败事件的发生,营造廉洁从业健康发展社会氛围,进而筑牢预防腐败的堤坝。第三,建立民企内部腐败治理的咨询组织,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民企内部腐败问题的不断出现,从侧面表现出了是民企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商会、行业协会等可以共同成立民企内部腐败问题治理的咨询组织,指导民企建立系统的合规制度与运行体系,帮助其构建起预防腐败制度体系,逐渐形成廉洁的企业文化,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民企内部的腐败问题。第四,建立类似“阳光诚信联盟”组织,形成民企内部反腐“统一战线”。2017年2月,由京东倡议,并联合腾讯、百度、沃尔玛中国、宝洁、联想、美的、小米、美团点评、唯品会、李宁、永辉超市、佳沃鑫荣懋等知名企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发起成立了“阳光诚信联盟”,其旨在通过互联网手段共同打击腐败、欺诈、假冒伪劣、信息安全犯罪,提升联盟成员反腐治理水平,形成人人廉洁、诚信从业的正能量正循环。2018年,京东、百度、美团、滴滴、今日头条、360、58集团、唯品会、宝洁、联想、沃尔玛中国、永辉、顺丰、优选等十四家“阳光诚信联盟”成员访问了香港廉政公署,交流学习如何打造诚信营商环境。该联盟还联合政法部门和学界举办了反腐败峰会、反刷单诈骗犯罪研讨会等活动,更重要的是推出了信息共享系统。比如成员企业的员工谁因腐败失信被发现,就会录入系统,他再去其他联盟成员企业求职,都会被拒绝。这一举措大大增加了失信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值得广大民企参考借鉴。

    4. 开放问题:您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最大亮点是什么?为什么?

    颜三忠:

     亮点一: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首先,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其次,本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拟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使之与受贿罪的量刑相衔接。再次,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对行贿罪惩处力度,还体现在草案拟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罪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增加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规定。现行刑法分别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对故意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权利。 但是,现行刑法的上述规定,所打击的犯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及特定工作人员,并不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一方面,同样是企业,如果法律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规定有别,容易让人产生民营企业受到不平等对待之嫌;另一方面,类似的损害民营企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如果不对此作出规定,不将相关人员纳入刑法制裁的主体范围,对严重损害民营企业的类似行为的打击就会师出无名、于法无据,也不利于民营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为此,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在现行刑法上述三个条文中分别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刑法仅对“国有公司、企业”中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民营企业,即民营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如果实施了现行刑法上述条款中相应行为的,并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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