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22日19时14许,滦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雷庄中队民警在乡间路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号牌为冀BG03T7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存在违法载人情况,民警当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核查,该车核载5人,驾驶室实载2人,后斗内实载11人。据驾驶员周某某交代,他与该一车人是一个村的工友,一起去东海上班。针对其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驾驶人进行现场教育,依法按照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行为对驾驶员周某某进行10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并向同乘人员分析讲解货车违法载人的危害性,同时要求驾驶员对车上的工友进行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