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陈某涉黑洗钱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涉黑案件被告人李某投资的土方工程的合伙人、财务负责人。自2014年开始,赵某某等人依托某寄卖有限公司、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套路贷”等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扩大组织影响,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先后在天津市蓟州区部分地区分别设立分公司,在赵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法敛财。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李某的财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提供其投资入股的相关公司施工资质,与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与李某共同向工程投资,由陈某负责工程财务,进行工程款的管理及利益分配。陈某为帮助李某掩饰、隐瞒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授意赵某、王某等人用现金结算房款、工程款,并指使王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李某亲属。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评析
陈某明知李某的收益系黑社会组织所为,仍授意赵某、王某等人用现金结算房款、工程款,为其掩饰、隐瞒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构成洗钱罪。
案例二:万某能贩卖毒品自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能,男,汉族,1998年1月出生,无业。2021年7月1日至8月21日,万某能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管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先后六次采用雇请他人送货或者发送快递的方式向多人贩卖,获得违法收益4900元。被告人黄某两次帮助万某能贩卖共计6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被告人刘某勇帮助万某能贩卖3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万某能收买他人微信账号并使用他人身份认证,用其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再将犯罪所得提取至银行卡用于消费等。公安人员在万某处查获含有ADB-BUTINACA和MDMB-4en-P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105瓶,净重950.03克。万某能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万某能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采取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的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对万某能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万某能通过收购他人的微信账号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2022年6月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万某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三:施某爱等集资诈骗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7日,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发现夏某明等人疑似利用虚拟货币“能量锎”网络投资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线索,遂进行立案侦查发现,该案主犯近亲属施某爱等4人存在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购买房产、车辆、保险等行为帮助夏某明转移、藏匿与犯罪相关财产,洗钱嫌疑明显。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就洗钱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0月25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查,夏某明等人以虚拟货币“能量锎”网络投资平台(设立在美国)为幌子,骗取全国各地不特定人员的资金。该平台的运营模式为投资人经推荐人介绍后在平台注册用户,通过充值购买获取原始“锎”币,后续通过投资挖矿、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发展下线,发展下线越多获得的“锎”币越多,并且可在“能量锎”平台进行交易。2016年6月至2018年初期间,该平台面向全国各地共5.07万名投资人累计吸收存款20余亿元。后夏某明等人为达到隐蔽转移上述非法所得的目的,通过控制大量银行卡用于上述巨额涉案资金的收集和转移,涉及银行卡3000余张。其中,施某爱和夏某钰在明知上述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仍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帮助夏某明转移集资诈骗资金,并积极协助夏某明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大量高档别墅、写字楼、商铺、高档名车、人寿保险等,涉及资金高达12542.7万元,向境外(台湾)转移资金999万元。案发后,施某小和李某学帮助施某爱和夏某钰将其用夏某明犯罪所得资金购买的4辆名车转移、变卖、套现。
★案例评析
4名被告人均为集资诈骗主犯夏某明近亲属。其妻施某爱和其子夏某钰与夏某明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夏某明获得巨额资金,并利用其妻和其子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在夏某明被公安机关采取控制措施后,其妻、其子仍协助主犯转移、藏匿与犯罪相关财产。夏某明妻妹施某小和侄女婿李某学知晓主犯从事“能量锎”集资诈骗犯罪,且在主犯被控制后仍协助处置非法获得财产和提供场所用于藏匿非法财产。虽然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施某爱的辩护人提出上游犯罪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罪名问题无法确定。法院最终以洗钱罪先行上游犯罪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9年11月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认定施某爱等4人洗钱罪成立,分别判处施某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判处夏某钰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罚金300万元;判处施某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判处李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5万元。2019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游犯罪“能量锎”集资诈骗案公开宣判,判处夏某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陈某某、王某某保险诈骗洗钱案
★基本案情
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马某与B保险公司同事闲聊得知,该公司有同样追尾碰撞玻璃的案件,随后将该信息找出对比,发现被撞货车车牌均为青AU×××号,车主为陈某某,以此怀疑是人为事故,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B保险公司李某接到青BF××××别克车追尾报案后,B公司给王某某理赔29360元。经进一步核实,碰撞痕迹与事实不符,发现王某某以同样方法向不同保险公司进行过理赔,有诈骗嫌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城东区博文路经营了一家汽车玻璃装潢店,因玻璃不好销售,便预谋通过制造人为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遂从他处借到车牌为青BF××××的别克轿车,找被告人王某某 ( 系其妻弟 ) 商量后,以王某某名义于 2014年4月29日,在B保险公司购买别克轿车第三者责任险。同年5月13日,王某某驾驶装载着玻璃的青AU×××东风牌货车,陈某某驾驶别克轿车,在西宁至平安7000米处,别克车追尾撞向货车,造成16块所载玻璃受损,保险公司于5月22日赔付理赔金额款人民币27360元。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在A保险公司购买青A5×××长安牌面包车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6月3日,陈某某驾驶青A5×××长安牌面包车,王某某驾驶青AU××××东风牌货车,在本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车管所十字路口处,陈某某让王某某在此慢车调头,其追尾撞向货车,造成货车所载玻璃受损,随后进行索赔。A保险公司于9月10日以电子转账方式将理赔赔付金额款55260元汇至以王某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账户。所得赔付款用于陈某某偿还汽车玻璃款及装潢店租房费用。
★案例评析
犯罪手法分析有以下几点:
一是关注理赔环节的洗钱风险,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理赔环节,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做好事故的尽职调查,提升识别客户人为制造事故的能力,防范客户通过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风险。
二是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理赔信息共享机制。本案中陈某某在一家保险公司骗保成功后之所以短时间内运用相同的手法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骗保成功,很大程度上是保险公司未形成理赔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加强保险业宣传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重点加强保险业洗钱类型、洗钱特点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氛围,提升从业人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进而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