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 | 守护好老百姓“钱袋子”(一)

西部证券陈美超
创建于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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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不信/不转账  勿出租出借身份证件及账户  以免充当洗钱“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1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02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一旦出租出借账户,您的账户很可能被贪官、毒贩、恐怖分子或罪犯用于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03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提取现金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切断资金链条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反洗钱与自我保护措施

NO.1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只有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个人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才更有保障。

NO.2 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核查工作

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填写真实身份信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确认,回答金融机构的合理提问。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也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更新。

NO.3 切勿随意泄露身份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最为重要,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也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这样才能避免他人借用本人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避免陷入他人“陷阱”,成为他人非法活动的“帮凶”。

NO.4 对网络信息时刻保持警惕

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网络信息要时刻保持警惕,不因贪占一时便宜而落入骗局。

洗钱风险,你明它暗


保持警惕,处处防范


个人账户,做好保护


小心陷阱,便宜勿贪


 “远离洗钱风险 筑牢金融防线”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证券营业部

联系电话:0316-238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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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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