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不是推责的挡箭牌,“拿钱”更不是诿过的万金油
--再析[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复员
军官复员正式纳入法规后,凸显出[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复员的违规、缺陷和漏洞。
日前,经中央军委主席批准,《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等十二个配套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有关法规,军官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年限,或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属法定的正常退役情形,由国家妥善安置。而军官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年限,坚持申请退役复员,或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被组织处理退役复员,均属法定的非正常退役情形,国家不负责安置。新规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待遇与贡献挂钩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比之下,[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复员,人治痕迹明显,漏洞百出,存在严重的先天性缺陷:1、没有正确的法律依据。其依据的国发[1975]129号精神(其中的复员),早已被中发(1980)3号纠正,属于依据错误;其依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根本没有法定正常退役军官适用复员的相关条款。2、违反“军官退出现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法规,属于越权。3、不符合法定程序,未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4、违反重大事项公开的原则。把涉及法定正常退役军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设为密级,暗箱操作;5、适用对象错误。违背一以贯之的法律精神,将法定的正常退役军官按法定的非正常退役军官处理;6、手段卑劣,荒唐至极。借全国大批军转干部下岗失业的形势所逼,既非法处理干部,又要让他们“自愿”申请,既失军队风范,又失大国情怀;7、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待遇与贡献相脱节,公平公正遭背弃。
综上所述,[1993]政联字第1号的违规、缺陷和漏洞不一而足,是军队政治生态遭受严重污染下的时代产物,它给数万名法定正常退役军官造成了无可弥补的巨大伤害,理应立即依法纠正、补偿和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