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主要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一、常见的危险化学品
常见的危险化学品有:液化气、管道煤气、香蕉水等油漆稀释剂、汽油、苯、甲醛、液氨(氨、氨水)、二氧化硫、氟化氢、强酸、强碱、农药杀虫剂等。这些危险品不仅会令人眼鼻刺痛、流泪不止、头晕、恶心胸闷和呼吸不畅等,严重的还会因此缺氧死亡。
此外,还有一些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日常用品也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范畴。比如,高度白酒、打火机、啫喱水、指甲油、气雾杀虫剂、花露水等。
二、互联网购销危化品的禁止行为
禁止无证经营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禁止发布相关信息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
禁止建立链接
禁止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不得诱导非法购销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内容。
禁止传播制造方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者未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要做到
从业备案并接受检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显著标明资质信息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显著标明购买者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化学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信息需巡查管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应的处罚规定
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化学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