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中的财产损失确认、企业捐赠及被捐赠会计业务处理

保定金途税务师事务所
创建于2023-08-03
阅读 3276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一、 不可抗力导致的企业财产损失相关会计处理

(1) 存货的损失确认

关于存货损失,属于计量错误及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故不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还要注意损失的存货,在购进时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了相应的税款,如果在购进时未抵扣增值税,则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我们可以按照如下流程图进行判断:


案例:

    假设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2021年7月,甲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情况:

情况1:因仓库保管不当,导致原材料发生霉烂变质,已经不能作为原材料生产产品,定额损耗为5万元,责任人赔偿0.5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5.65万元  

 贷:原材料 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0.65万元 

借:管理费用 5.15万元

    其他应收款  0.5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5.65万元  

情况2:受洪水暴雨影响,甲公司一仓储中心被洪水冲毁,造成金额100万元的外购材料被毁损。已知购进该批材料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已认证抵扣,根据保险协议,甲公司还将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53万元。那么,甲公司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注意:甲公司本次存货毁损是由于洪水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企业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因此,涉及的已抵扣增值税13万元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3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53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47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7万元(100-53)

(2) 固定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

    在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中,除了存货损失之外,企业还会遭受厂房、办公楼坍塌、汽车被淹等固定资产损失。那么,企业又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账务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步骤1.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步骤2.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等科目  

步骤3.处理出售收入和残料  

企业将固定资产出售、或收回残料价值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步骤4.收到保险赔偿  

企业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步骤5.处理净损益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净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反之,清理完成若产生净收益,则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案例分析:甲公司因暴雨影响,造成一处厂房发生坍塌,该厂房入账初始价值为200万元,截至毁损前累计折旧5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支出10万元,收回残料价值15万元,此外根据保险协议,甲公司还将获得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款6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甲公司该如何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呢? 

1.固定资产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万元      

贷:固定资产——原值 200万元  

2.发生清理费用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3.收回残料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万元  

    4.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6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万元  

    5.净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7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75万元(140+10-15-60)

     

二、 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捐赠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所以通过“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具体会计业务处理如下:

例: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5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22)45号的相关要求据实扣除。

三、 接受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因甲公司在暴雨洪涝灾害中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为了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经审批,当地省政府向甲公司拨付政府补助资金300万元,用于弥补受灾损失。那么,甲公司取得政府补助30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呢? 

1、 关于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八条对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按如下2种情形予以区分:(1)需要缴纳情形。财政补贴收入应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挂钩。(2)不需要缴纳的情形。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的300万元政府补助则属于其他情形,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取得的政府补助,财税2011第70号文件第一条予以明确,若企业同事符合一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即:(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者其他伯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的300万元政府补助均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又分为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易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的300万元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在暴雨灾害中发生的损失,因此,应计入当期损益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四、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可见,接受的资产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而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因此,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入账价值确认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上,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该资产附带有关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以资产未来预计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

2、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3、但对企业接受股东的捐赠,其经济实质表明属于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接受股东的捐赠符合条件的,一方面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另一方面,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其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阅读 3276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