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分行特困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0版)》部分内容摘录

美友62953638
创建于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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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无第十一条所述情形的,即可申请特困救助。员工直系亲属为工商银行集团内员工,由家庭中的一人提出申请。

(一)员工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治疗开支巨大,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在职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治疗开支巨大,靠员工个人难以负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中:子女仅指未成年、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或由于不具备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况;父母仅指员工本人无其他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均不具备劳动能力、完全由员工独立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

(三)由于当年突发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家庭人员重大伤亡或房屋严重毁损、灭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当地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等原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总行二类特困员工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为总行二类特困员工,救助标准为3万元。

1.符合第十条所列救助基本条件,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他保险理赔以及各级各类救助后,近五年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含)且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含)并仅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的特困员工。

2.符合第十条所列救助基本条件,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他保险理赔以及各级各类救助后,近一年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家庭年收入并仅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的特困员工。

(三)总行三类特困员工

符合第十条所列救助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的为总行三类特困员工。根据困难程度不同,救助标准分为三档:2万元、1万元、5千元。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

    (1)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他保险理赔以及各级各类救助后,近五年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累计金额15万-20万元且家庭年收入低于15万元(含),或近一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以上,并仅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的特困员工。

    (2)当年因突发意外事件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员工家庭财产严重损毁,经保险公司或社会赔付后,家庭损失费用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特困员工。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标准为1万元。

(1)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他保险理赔以及各级各类救助后,近五年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累计金额10万-15万元且家庭年收入低于20万元(含),或近一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含)以上的特困员工。

(2)当年因突发意外事件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员工家庭财产严重损毁,经保险公司或社会赔付后,家庭损失费用超过3万元(含)以上的特困员工。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标准为5千元。

(1)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他保险理赔以及各级各类救助后,近五年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累计金额5万-10万元,或近一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特困员工。

    (2)当年因突发意外事件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员工家庭财产严重损毁,经保险公司或社会赔付后,家庭损失费用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特困员工。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困救助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严禁发生滥用职权、人情救助、优亲厚友、贪污、挪用、截留、虚报、冒领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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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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