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房屋抵押业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抵押合同中必须要填写抵押期限,而且要求填写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一般情况下只有借款合同到期银行才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还款,如果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那岂不是借款到期银行的抵押也到期了?银行是不是就没有抵押权了?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民法典》第49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44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结论:
1.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有时要求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续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会因为登记的抵押期限(担保期间)届满而消灭。
2.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我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重视与关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务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