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女性维权问题亟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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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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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说:“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我们要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大同市妇联主席张学梅反映:近几年,随着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大力宣传普及,我国女性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女性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近年来女性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起来,大同市女性享有权益的现状大致是:

    (一)女性自身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维权渠道狭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女性的法律意识和寻求保护意识在增强。各级妇联都会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因此绝大多数的女性知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的,家暴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尽管各级各部门为妇女提供的利益诉求渠道越来越多,但女性维权渠道还很狭窄,比如遭受家庭暴力时不知道立即报警,而是事后向妇联部门求助。

    (二)我市妇女已逐渐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但却依附于丈夫或家庭。目前在多数家庭中,通常是女人掌握经济大权,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在家庭中有了一定的安全感。但如果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妇女仍处于劣势地位。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往往是受害者,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后,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很少有妇女选择报警,自身维权能力有限,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导致事后难以维权,而且街坊四邻也往往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难以出手相助。因此家庭暴力仍是妇女权益受损害的一个重点领域,需重点关注。

    (三)妇女的劳动权益问题突出。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仍得不到充足的保护,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就业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男女收入差距加大,文化素质的偏低也是她们思想和才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从就业方面看,我市妇女不论是就业率还是就业结构都不如男性。在妇女就业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性别歧视。比如许多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女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大多要结婚生子,势必要影响到工作,且认为妇女的工作能力不如男子,所以大多女大学生的毕业分配也就显得困难重重。虽然政府为消除职业性别歧视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但面对市场的需求和人们长期的主观认识,女不如男的思想根深蒂固,在根本上解决不了妇女的就业困难问题。

    (四)女性维权种类很多,家庭暴力仍需重视。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女性维权呈现出新的格局,除了家庭暴力、增加抚育费、离婚财产分割等类型的问题外,法院受理的女性维权案例中出现了生育权、美容安全、网络造谣等新型问题。但是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非常明显,仍然是热点问题。据了解,在我市的家庭中,有12%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绝大部分为男性。在社会上新闻中也可以发现这一点,不少家庭暴力现象被公之于众。比如“唐某洪家暴案”以及最近的“谢女士被家暴案”,这就需要广大受侵害妇女不能用退而求其次的忍让方式,而要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近日网红“小雪”被造黄谣,但其教科式维权受到广大群众关注。这也意味着,女性维权意识逐渐提高,维权渠道也在逐步拓展。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能够持续关注女性维权问题并重视起来,继续提高女性维权意识、加强教育,提升女性能力,提供就业,助力社会和谐发展。为此建议如下:

    一、加大女性维权工作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向我市广大妇女广泛宣传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法律维权的意识,特别是要让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妇女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在基层领导干部中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我国相关法律对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推动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执法机构不健全,使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实施,妇女权益的实现受到制约。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妇联,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正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多重性,才使得妇女部分权益的保护得不到较好的落实。首先,司法机关只有在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严重侵害、婚姻家庭纠纷形成诉讼时,才启动司法程序。而对那些涉及妇女政治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则鞭长莫及,唯有靠行政部门去处理。其次,对于妇联的作用,众所周知,妇联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其自身并无执法权,对违反妇女法的个人或单位、组织无强制权。所以导致一些受家暴案迫害却又不敢报警的妇女来说是一种灾难。综上所述,在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的实施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执法机构,在执行主体上使保障妇女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实施。所以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我市要充分发挥妇联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切实的保障妇联作用的实现。

    三、努力构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要将维护妇女利益作为妇联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就目前妇联组织的维权体系、工作机制及方式方法都存在着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我认为妇联维权工作应围绕这个核心,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富有创新,借助法律、行政、社会、文化的各种力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维权机制,共同解决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文明创建等群众性活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引导全社会树立性别平等意识,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服务妇女的根本宗旨,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新方式。“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途径。我认为妇联维权工作必须以服务妇女为宗旨,倾听妇女群众呼声,关心她们的疾苦,准确把握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和日益多元化的妇女维权需要,努力探索和创新,既体现时代特征,又不断满足妇女维权诉求的工作方式。要学会运用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科学知识,主动与妇女群众直接交流情感,通过调整情绪、说服教育,引导她们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五、从立法的角度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较多,但其中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要想更好的实践妇女维权,必须先从立法上着手。首先比如我国新《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顺应了时代趋势,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与先进性。但尽管如此,仍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之处。新《婚姻法》虽已建立起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缺乏公示生效程序的规定,缺乏公信力,不易于实际操作。且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仅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范围和对内、对外效力,而未对约定的有效要件,生效程序以及变更、撤销等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出现一些问题时,法律就显得无力适从,从而使妇女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事实。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规定中的执行主体不明确,法律体系欠缺,立法技术滞后等等。因此,要完善立法,从源头上保障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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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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