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食安许昌 为健康护航”—许昌市天宝路学校食品安全宣传

许昌市天宝路学校
创建于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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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天宝路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周,深入开展“创食安许昌 为健康护航”主题健康教育活动,宣传贯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一、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学校职责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三、食堂管理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外购食品管理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五、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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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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