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王某堂,原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贷部某村分部(以下简称“某信用社个贷部某村分部”)信贷员。2008年5月,李某1(另案处理)以房产做抵押贷款95万元时,王某堂未按规定对李某1提供的抵押物房产认真审查,使李某1以伪造的房产抵押贷款95万元,致使贷款长期未被追回。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堂作为农村信用联社的信贷员违反国家规定给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王某堂身为信贷员,未核实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实性,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不该发放的贷款予以发放并不能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刑事判决
王某堂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刑事处罚。
(具体案件见(2018)冀01刑终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