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其效力位于党内法规体系的第一层级。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党内法规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
1.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2.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3.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4.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所制定的党内法规。
1.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2.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3.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4.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5.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6.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7.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8.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1.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2.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3.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4.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5.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1.名称
2.制定目的和依据
3.适用范围
4.具体规范
5.解释机关
6.施行日期
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
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市、县党委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和乡镇党委不能制定党内法规,但可以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须经起草、征求意见、前置审核(如党政联合行文,需司法部门提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审签印发(文稿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才能送审)等环节。
1.政治性审查
2.合法合规性审查
3.合理性审查
4.规范性审查
1.普遍约束性
2.反复适用性(执行期一年以上)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
1.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
2.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
1.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
2.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
3.执行党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
4.本地区本单位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