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及《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相关要求,年初,市司法局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关考评细则,对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进行考核。为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7月6日至7月18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工作人员对我市6个县区及19家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进行调研和指导。
调研过程中,备案审查科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情况汇报,查阅了2023年以来各单位发文目录,查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报备的材料,并就如何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进行了面对面的指导。
针对调研中遇到的问题,备审科工作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提出了要求:一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加快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确保机构人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二要加大审核力度,严格按照合法性审核要求,做到应审尽审、应纳尽纳,切实解决合法性审核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的问题,防止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三是要做到按时备案,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解决有件不备和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四是要及时对外公开。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切实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各个环节规范操作,合法合规。
这是我局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基本上达到了底数清、情况明的工作目标,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们要以此次调研为契机,深入探索开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新路子,继续做强做实做精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为推进一步提升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