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琉璃河镇“最高建筑”面临违建强拆
建于17年前的区重点项目,如今被镇里认定为违建。从法院法拍竞得的土地、厂房如今没有达成任何的补偿和安置协议,面临被镇政府以“违建”名义强拆的局面。当事人质疑,北京市琉璃河镇如火如荼的拆违工作是否有点儿跑偏呢?
法拍资产
从京港澳高速琉璃河出口驶出,向东不到一公里,远远看到,绿树掩映间,是高大簇新的办公楼和标准化的厂房,这就是北京智同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
股东老靳告诉本网,“我们办公楼厂房是琉璃河镇最高的建筑。”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政府一纸拆除决定书让公司的大小股东陷入了恐慌和焦虑之中。
八年前,一众股东筹资从法院竞拍得的这块土地和厂房。老冯,山东人,拿出了两个儿子娶媳妇的钱200多万投入该项目。老蔚,山东人,拿出一家四代买房钱120万投入该项目。老谢,山东人,拿出买房钱120万投入该项目。而现在,随着厂房建筑物的即将拆除,他们的投资将血本无归。
众人确认,强拆将造成4000多万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任何部门和他们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书面告知补偿标准,更没有安置协议签订。
近一个月来,琉璃河镇政府的书面通知紧锣密鼓的送来。2023年6月1日,《权利义务告知书》。6月14日,《限期拆除决定书》。6月19日,《催告通知书》。
2023年7月10日,琉璃河镇政府《拆除决定书》说,当事人杨某胜,案由违法建设。“你在琉璃河镇兴礼村村西的违法建设,建筑总面积约15000平方米,未经规自审批许可,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8条第一款之规定,镇政府将于2023年7月13日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众股东深感不解:我们没有进行任何的建设,何来违法建设?我们是从法院合法竞拍的土地和房产建筑物。如果是违建,也应由法院来认定。琉璃河镇政府是否在越权行政呢?
公开信息显示, 2015年10月30日上午11时,甲方北京中商华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乙方王某波自愿参加甲方举行的拍卖会。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建筑物购买协议。
拍卖标的为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物资产: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等。成交金额:一千一百一十一万元整。
2016年3月31日,王某波、杨某胜双方签署《转让合同书》,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村西原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区域土地使用权、地上物及院内其他附属设施由王某波转让给杨某胜,转让价款 17000000 元。合同签署后,杨某胜依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重点项目
相关资料显示,2004年9月7日上午,在琉璃河镇圣聚城大酒店306会议室,房山区高副区长主持召开了关于北京中旺食品和粮食加工基地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市投资促进局、区发改委、区建委、房山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局、房山消防监督处、区水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房山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业局、区商务局、房山供电公司、区电信局、区质监局、区招商局、琉璃河镇、北京中旺食品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琉璃河镇关于中旺项目有关情况和需要解决问题的汇报。会议指出:中旺项目是一、二、三产业有机结合的整体,不仅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而且将进一步带动房山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解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拉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规划意见书》,经审定,本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该项目土地、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005年12月5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琉璃河生产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补办在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西建设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琉璃河生产基地项目的环保手续。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琉璃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 11.97公顷,用地符合房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相关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该项目建设应从严控制用地规模,集约利用土地、农用地转用纳入本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2005年4 月8日,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向房山区环保局出具《证明》称,“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址为:琉瑞河镇兴礼村西的工业生产集中地内,该地块总亩数为 937.5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房山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琉璃河镇域总体规划。同时,取得了房山区发改委对此项目的批复。”
诉讼与说法
近日,杨某胜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房山区人民法院均予立案受理。
民事诉讼称,请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被告予以杨某胜经济赔偿,并申请法院将该建筑物作为司法证据予以保留,并对建筑物进行司法评估,案件立案时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请求。
行政诉讼称,请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琉璃河镇政府作出的琉政限拆字(2023)第7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相关法律专家说,镇政府没有权强制拆除房屋。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除,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另外,该处建筑物处于行政司法诉讼过程中,在法院未,当地政府无权强拆。
该处建筑物作为民事司法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在法院相应审理过程中
一位股东透露,琉璃河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说,“如果我们拆错了,我们会赔偿你们。”
北京智同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和杨某胜能否胜诉,将迎来怎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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