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案件情况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生态的严重破坏,还侵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警示广大市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梳理4宗涉及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在此,告诫广大公民朋友,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以免追悔莫及,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2021年第二季度卫片线索,经现场核实,发现某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粤海大道市委党校后面的土地上建设活动板房、铁皮棚、水池及材料堆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和《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类),作出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4767.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3835.9元整。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整改并复绿。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2021年全年补充图斑1203-2号,经现场核实,发现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海口枫叶学校对面的土地上建设施工便道和活动板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和《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类),作出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1550.1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750.75元整。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已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案例三
基本案情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动态巡查线索,经现场核实,发现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北路与长滨东十街交汇处的土地上建设11栋活动板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类),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1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7.9元整。3.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耕地(面积5133.0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2660.6元整。4.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其他农用地(面积68.5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85.6元整。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103404.1元整。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8日已完善用地手续。
案例四
基本案情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动态巡查线索,经现场核实,发现王某东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亚绿大地石厂旁的土地进行洗砂、堆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和《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类),作出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413平方米),处以罚款33040元,其中:非法占用耕地149.79平方米(合0.22亩),按每平方米80元罚款11983.2元;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263.21平方米(合0.39亩),按每平方米80元罚款21056.8元。
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已缴纳罚款并结案。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非法占地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