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介渠道业务品质管理

Carol周茜
创建于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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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保险中介渠道业务已发展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之一。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因中介渠道业务出现的一些违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同时要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

保险中介业务“九不得”原则

  1. 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     不得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     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4.     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         不得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6. 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     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8.     不得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9.     不得开展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活动。

          面对中介公司销售人员基数大,成分杂,背景及专业度差异大且非我司直管人员,销售现场难以还原等现状, 团险及中介业务部力争做到:

对内严控源头

对外强化培训

加强基础管理

善用数据管理

加强沟通效率

       希望通过内外协助上下联动,减少中介渠道销售宣传不合规行为,共建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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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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