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该法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医师的准入门槛、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机构执业、医师考核以及医师终生禁业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尽快理解和掌握新法的变化,对新法的条款进行逐条梳理释义,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规定。为保障医师合法权蓝,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本条对原《执业医师法》的行文做了调整,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到首句,开宗明义,彰显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释义】本条为医师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师职业精神、职责以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医学发展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无疑会对医疗行业及医师的价值观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本条强调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并且将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等新理念写入法律,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顺应了新时代的发展。医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滑袭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将“医师的人格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从原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提到新法的第一章总则,体现了国家对医生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重规,具有宣示作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明确了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医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释义】本条将每年的 8 月 19 日确定为“中国医师节”,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医师节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的表彰,奖励制度,对营道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释义】本条建立了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任制度。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有依法组织和参加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以及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二)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释义】本条规定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这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对医师的准入资格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中专学历的报考,删除了原(执业医师法》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报考规定,提高了医师的准入门槛。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释义】本条规定了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样,对准入资格也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中专学历的报考,删除了原《执业医师法》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报考,提高了医师的准入门槛。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井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及考核的规定。本法将原《执业医师法)中的“传统医学”统一修改为“中医”,用语与《中医药法》相统一,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统一更改为“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并增加了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的方式。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师资格证书的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子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井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医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本法将原《执业医师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的时间,修改为20个工作日内准子注册,表述更为科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增加了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以及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等新内容。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释义】本条是对区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定。新法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医师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意愿,申请增加执业范围。为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新法对中医医师应用西医技术方法,西医医师应用中医技术方法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无疑也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井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师多机构执业的规定。本条为新增条款,医师多点执业入法是新法的亮点之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原卫生部于2009年9月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医生多点执业,并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2014年11月,原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又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热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2017年2月,原国家卫计委公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了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医师变更注册信息实行网上办理。为推动医疗资源流动,缓解基层医疗的人才和技术困境,促进优质人才资源融合,新法吸取了之前出台的一系列多点执业的政策规定,将医师多点执业入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医师只需要确定一个主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的数量没有限制,并规定了医生在多机构执业所享有的执业权利,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子注册情形的规定。与原《执业医师法》相比,调整了相关情形的行文用语,使之表述更为准确,增加了“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因医师定期考不合格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等情形。将原《执业医师法)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的时间,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修改为“20 个工作日内”,表述更为科学,提高了办事效率。由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为避免挂一漏万,新法删除了对申请人异议的告知复议或者起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