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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不仅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
0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0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 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03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一)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二)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04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05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是什么?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
问
什么是普通话?
答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从语音、语汇、语法三个方面来对普通话加以规范。
问
为什么推广普通话?
答
推广普通话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拥有统一、规范的语言,是关系到国家独立和民族凝聚力的具有政治意义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公民具有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现代意识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民族的交流与往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
问
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
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汉字规范。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
问
规范汉字与汉字有什么不同?
答
规范汉字与汉字不是同一个概念。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000多年历史,现用的汉字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并存于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规范汉字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汉字进行了整理和简化而形成的。规范汉字的标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