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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的
有着北京十大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排名的律师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有关的实施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需要强调的是,针对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方面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三、监视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实际上就变为了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对此有着北京十大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排名的律师表示,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