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及农民工合法权益。
7月5日,县人社局在县城东社区举办了就业民生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进社区活动,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方式进行,并就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相关政策、办事流程、指南进行了讲解。此次宣传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余份,解答咨询45余人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具有法定性和保障性。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既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通过宣传面对面的讲解政策,既增强了企业和建筑工人对工伤保险的理解,又消除了用工单位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一些疑惑与误解,使企业和职工明白了如何办理工伤保险,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认为“工伤保险确实是惠企利民的好政策,减轻了(建筑)企业用工风险,为工程建设筑牢安全屏障,表示会积极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进行。
(画重点)正常参保单位,如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按照法定时效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画重点)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下一步,县人社局将继续紧盯重点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继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包括基层快递行业),努力为周至县建设发展做好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