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发现身边有侵害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请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或者使用我们的强制报告小程序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的
共同努力,一起加入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1.应当报告的主体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
(一)居(村)民委员会;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三)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四)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五)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旅店、宾馆、酒店等。
2.有权报告的主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只要发现具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都有权报告。
(一)必须报告情形
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末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末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情形
1.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诉讼意愿,因害怕遭受报复不敢起诉的;
2.未成年人被遗弃的,提起诉讼有困难的;
3.未成年人父母离异,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提起诉讼存在困难的;
4.末成年人因为合法务工向用工组织或人员索取劳动报酬遭拒绝,有诉讼意愿的且提起诉讼有困难的;
5.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涉嫌犯罪的除外),提起诉讼存在困难的。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学校等公众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是商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或面临受损风险等;
6.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根据强制报告规定,只要怀疑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或者申请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
为了保证强制报告责任人及时报告,并对其报告行为进行保护,《意见》规定对于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1.身份信息保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警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引发纠纷不担责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给予奖励、表彰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2021年5月,马某某离婚后将其子岳某某(未成年人)接到男友王某家中居住。同年6月2日,马某某有事外出,将岳某某交由王某照看。因看到岳某某将厕纸装在裤兜里,王某先后用手打、脚踹等方式殴打岳某某,致其重伤。后岳某某被送至山东省临沭县某医院,医生王某甲、吴某甲先后为其治疗,但两名医生在发现岳某某伤情异常后均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6月8日,该院护士吴某乙将岳某某的情况反映给县妇联工作人员王某乙,吴某乙、王某乙二人在医院探视岳某某病情后,认为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遂决定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王某抓获。8月22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临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的办理情况向县卫生健康局进行了通报。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医院对医生王某甲、吴某甲二人作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并取消二人2021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的处分。同时,由于护士吴某乙及时报案,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被害儿童获得及时保护,临沭团县委授予吴某乙“临沭县优秀青年”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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