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验中学全善校区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全善校区的法治副校长、巴南区法院的邢波。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我很荣幸能在同学们放暑假的时候,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法律方面的知识,考虑到同学们已经结束了期末考试,有的同学已经离校,所以这次的交流通过文字进行,也借此机会与学校的各位老师、家长和同学们进行一次交流,文字交流也更便于大家阅读和保存。
同学们都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你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位同学、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因此,国家为未成年人们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进行了修订,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我们要如何贯彻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呢?
同学们,你们是充满朝气的,也是充满无限创造力的,但同时你们也是特殊的,由于你们正经历着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探索和转变的时期,相对来说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给同学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就需要更全面有效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同学们的合法权益,以及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个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织密了未成年保护的法网。所以,我们今天就从这六个方面出发,和大家一起学习和了解一下这“六重呵护”是如何保护“少年的你”!
“第一重呵护”—家庭保护。
一、关爱呵护未成年,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为什么要把家庭保护放在第一位呢?因为家庭是我们同学们最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父母是保护我们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16条和第17条用很大的篇幅详细列举了监护人应当作为的10种积极行为和11种禁止的消极行为,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了更加细化全面的规定。
记得在疫情期间,大概是2021年4月初,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之前,网上有一组互动文章非常火,分别是女儿写的《北京第一代“鸡娃”给大家讲讲内卷教育》和她母亲写的《鸡娃鸡到最后,却被娃反鸡》,文章也让“东亚虎妈”“鸡娃”成了网络流行词,相信在座的同学还有不理解“鸡娃”到底是什么意思,其实这个“鸡”是个动词,就是指父母给孩子打鸡血,为了让孩子考出好成绩,不断地给孩子安排连轴转的课程、让孩子完全浸泡在学习里。文章里的母亲就是这样一个“鸡娃”高手,为了让女儿记住鸡兔同笼和火车追及问题,又是学鸡叫,又是学兔子跑,还拿筷子摆火车,等等,什么学区房、私立外国语、补习班、南极游学甚至出国交流的日程都安排的满满当当的,但当她的女儿进入北京最好的高中(北京四中)后才发现,很多鸡娃们到后面都情绪失控了。
对于这种让青少年们不堪重负的“鸡娃”现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监护人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要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这些规定都是与“鸡娃”相悖的规定,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同时,也希望让家长们认识到与“鸡娃”教育模式相比,了解需求、劳逸结合的教育方式对于未成年人性格形成、习惯培养更有益处。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关注了“留守儿童”这个群体。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小娜,16岁,父母一直在外打工,将孩子托付给在重庆的亲戚照顾,时间一久,缺乏管束的小娜无心学习,辍学后到发廊找了份工作,从亲戚家搬出去和男友同居,之后在男友的怂恿下,误入歧途,在网上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他人1.9万余元。司法机关联系小娜的父母时,她的父亲却在电话那头反问:“你真是法官?我女儿这么乖,能出什么事?”孩子出了这么大的事,作为父母却一无所知。当法官问小娜为什么要听男朋友的话时,小娜哽咽着回答:“因为没人关心我。”小娜的话让人心痛不已,长时间留守,而且家庭关爱的缺位是导致小娜犯罪的重要原因。
针对案例中像小娜父母一样将未成年人“一托了之”的监护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第二重呵护”——校园保护。
二、强化学校防线,向欺凌和性侵说不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安全”这个词贯彻全篇,共出现了91次,创历年之最。由此可见,“安全”是多么的重要。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重要阵地,加强学校这道防线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成长意义重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两个制度,分别是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为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对这两个问题如此重视呢?
我先给同学们讲一起发生在上海嘉定区某中学的案件。上海嘉定区某中学,学习委员小李将小张在自习课上说话的情况告诉了老师,小张觉得小李“打小报告”,就联合几个同学殴打、羞辱、孤立小李,甚至在宿舍强迫小李给他下跪“道歉”。小李终日害怕羞愤,也不愿告诉老师和家长,产生了和小张同归于尽的念头,于是从家里拿了把水果刀揣在口袋里。某天,当小张又一次在走廊里用侮辱性绰号称呼小李时,小李拿出水果刀顶住小张的脖子,要与小张同归于尽。好在最后,经过老师、民警的联合劝解,小李放下了手中的刀。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同学们,在这个案件中有谁是赢家吗?是小李吗?他受到欺凌时,没有寻求家庭、学校和法律的保护,而是以暴制暴,意图和小张“同归于尽”,最终由被害者转化为加害者,需要接受法律的惩戒,对自己的学业和未来发展产生一定影响。那是小张吗?小张欺凌同学,没想到自己最终也受到了伤害。再看看我们日常生活中涉及打架斗殴的,那就是一句话:“打赢的进监狱,打输的进医院”,没有谁是赢家。
应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同学们需要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所以,我们同学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要向校园欺凌勇敢说“不”!
此次校园保护新增的第二大内容是要求学校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工作制度。同学们在学会自我保护的同时,要认清性侵害的表现形式,一切触碰你隐私部位,让你感到不舒服的行为都是性侵害,一旦遭遇了要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树立安全意识、冷静意识、证据意识和求助意识,那么对学校而言呢?学校应该定期对学生开展性教育,开展性侵害、性骚扰问题排查,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学校要严格遵守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和强制报告义务。
“第三重呵护”——社会保护。
三、社会强制报告,不做“沉默的羔羊”。
社会应当如何保护同学们呢?这里要说的就是社会各界的强制报告义务?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哪些主体需要强制报告呢?
社会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环境,几乎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能从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板块找到自己的义务和职责。2020年11月24日,在我们巴南法院的反家暴联络微信工作群里,有这么一条信息引起了法官的重视:李家沱某小区有一个七岁小孩被父亲毒打,情况严重,其母亲前来报警……很快,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公安警官一起联合出手,不到三个小时,就对小吴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到现场对当事人吴某给予警示教育。与此相反的是,在2022年5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一个小学的教师猥亵女同学后,校长、副校长等却在私下做调解工作,未进行强制报告。结果,就是他们被全部免职被并追究法律责任。2019年至2020年10月,安徽合肥某小学数学教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3名女学生实施触摸隐私部位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了解此事后,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副校长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据介绍,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0年12月30日,庐江县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庐江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1年2月23日,庐江县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南都记者了解到,2021年6月,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
“第四重呵护”——网络保护。
四、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沉迷。
案例1:某高校大二学生小飞,因没钱买新手机,在网络借贷平台借款2000元,承诺一周内还清。借款周息高达30%,这意味着一周后他要还款2600元。一周后,他未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告诉他可以通过另一个借款平台继续借款,先还利息。结果短短三个月里,他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从多个借款平台借钱,欠款从2000元变成了惊人的11万元。
案例2:一名11岁的小女孩儿小霞,非常喜欢一位当红男明星,加入了一个明星后援团群,一天后,后援团群里出现了一条“搞事”信息,“真爱粉”小霞赶忙加入其中,群主称,偶像签名照还剩两个,先到先得。小霞按照对方的要求,拿了爷爷奶奶的手机,加了对方好友,一连发了60多个200多元的红包。当小霞意识到不对想要回钱,对方谎称24小时内便可返还,骗小霞继续转账,就这样,11万元在短短三个小时内被骗一空,随后骗子以返钱为要挟,骗小霞删除转账信息,将家人的手机卡冲进马桶。
我讲这两个案件,是希望告诉大家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许多风险,比如网络成瘾、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等等。
因此,修订后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这一章节,着眼于当前网络保护中的许多热点问题。比如从新未成年保护法实施后,王者荣耀的防沉迷设置、抖音、腾讯视频等APP的青少年模式就是因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再比如当前网红经济大行其道,那未成年能不能进行做主播呢?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相应的判断力和自制力,在网络上容易受到个别观众的诱导,做出不良的举动,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泄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避免青少年因不当网络直播受到侵害。
“第五重呵护”——政府保护。
五、并指成拳,形成政府保护合力
政府保护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在教育、安全保障、社会救助等各方面的职责,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即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等内容。
我们看一个江苏南通的案例,是一名女子暴力逼迫12岁的女儿学习(学大学英语),在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后置若罔闻,最后被撤销了监护权。
那什么情况下父母会被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重呵护”——司法保护。
六、做好“法律园丁”,呵护少年花朵
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大家都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下面我讲一个因为不懂法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巴南法院曾经对南彭街道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大概的案情是:一个年轻的小伙子驾驶货车不小心擦挂行人后,非但不报警及时救助,反而驾车逃离现场,最后导致被撞的一名老人伤势严重医治无效死亡(送去医院时)。这就是典型的不懂法,对比下法律后果同学们就知道了。如果他当时学习过法律,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即便够成犯罪,那从刑事上对他处罚也可能判有期徒刑3年以下(缓刑),但是他这一跑,结果就很严重,成了有期徒刑4年6个月。还有原本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承担,但他这一跑,保险公司就不会理赔,他本人就要承担这80至90万的赔偿款。这其中的巨大差距,希望同学们能分的清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学校也要培养老师们的法律意识,否则也有可能吃不懂法的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共10条意见,如之前提到的安徽教师则将面临终身禁业!这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青青园中葵,朝露待日晞。”少年好比青葵,作为“法律园丁”,我们司法人员将继续履行好职责,让每一个同学都能向阳而生、温暖绽放!
谢谢大家。祝同学们过一个平安、快乐的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