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33周年,为切实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结合实际,中阳县局组织开展“6·29”法制宣传活动。
在单位大门口设置咨询台,积极向来往的群众发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并向群众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电子烟的危害等知识。
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常见的涉烟违法行为
1、非法渠道进货行为:零售户没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的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无证经营行为: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
零售户应当在门店醒目位置张挂许可证,亮证经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禁止通过微信朋友圈和网上销售卷烟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因此,通过微信等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的都属于违法经营行为,而且通过网上、微信上购买到的卷烟全部都是假烟。提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请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店进行购买,谨防上当受骗。
4、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劝阻青少年吸烟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5、电子烟的危害
1、电子烟中主要的成份是尼古丁(俗称:烟碱)。尼古丁本身是导致烟草制品成瘾性的罪魁祸首,过量摄入尼古丁可能危及生命。
2、电子烟释放的气溶胶当中含有甲醛、烟草特有亚硝胺、多环芳烃等致癌物质,同时包括乙二醛、重金属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电子烟除了存在着高度的成瘾性之外,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长有诸多不良影响。经常吸用含尼古丁的制品,会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如睡眠障碍、学习障碍、注意力下降、情绪波动、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等;还可以引发心脏病、肺部疾病、脑中风、癫痫、哮喘和过敏等疾病。动物实验已证明,电子烟会引发肺癌和膀胱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