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中华生态诗”是浙江丽水的创举,它也是该市打造的“瓯江诗派”所确立的重要文学理念。为了构建中华生态诗这一全新的诗学范畴,几年来,通过积极探索与尝试,生态诗的创作实践和理论研究均取得了累累成果,如2018年出版了以《绿水青山集》《诗咏丽水》《金生丽水》《瓯江论诗》四本书构成的“瓯江丛韵”,此后又出版了《瓯江论诗》(第二辑)、《丽水生态诗选》等著作,既有生态诗作品的裒集,又有生态诗理论的荟萃。该市还于2017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届诗词论坛,延请全国相关专家、诗人出席,研讨瓯江诗派的创立与生态诗构建的问题。由此,瓯江诗派及生态诗在当代中华诗坛的影响与日俱增,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目前还有很多人对生态诗如何界定持有疑义,本文将就此阐述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瓯江诗派创立生态诗除了有丽水是“两山”理念的萌发地和践行地的特殊社会背景因素,也有丽水作为“中国生态第一市”的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因素,还有丽水诗词的厚重历史渊源作支撑。远在东晋时期,丽水诗词就以谢灵运的山水诗为代表闪亮地出现在中华诗歌殿堂上。此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李白、孟浩然、苏轼、秦观、陆游、范成大、刘基、汤显祖等无数诗人词家在丽水留下了大量吟咏丽水地区自然风光的诗歌,山水诗一直在丽水传承发展。洎乎于今,生态诗的出现仍是这种势头的延续。
但生态诗并不是对传统山水诗的简单继承,而是秉持诗词与时代同行的理念,施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19年,生态诗的首创人宇真先生在《瓯江诗派与生态诗》一文中对生态诗概念的表述为:“关于人、社会、自然三者及其相互关系的诗。”由于这三者的关系复杂多样,因而生态诗概念的外延可以得到充分拓展,“按照题材和诗意归类,生态诗可划分为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社会、民生、时事、凡物等八大类”,传统的山水诗则从属于“自然”类,仅是生态诗的别类之一。但当时这个分类并非至善,例如,将“社会类”定义为“吟咏各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活动的诗”,“社会”和“社会组织”的概念自有区别,以“社会”代替“社会组织”,显然不合适。
随着实践与探索的深入,宇真先生对上述“八大类”的划分做了重大调整。在他2021年编撰的《叶志深中华生态诗例类编》(未公开出版)中,将生态诗的题材分为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时事民生、文化旅游、自然风光等五大类,相较之前的“八大类”,有增有删有合并。笔者通过研读其例诗,揣摩其分类原则大抵如下:社会政治类,侧重于涉及政治历史传统、政治生活现状、社会发展环境等题材的诗,如《红军挺进丽水》《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感赋》《水调歌头·丽水之赞》等;经济科技类,侧重于展示经济、科技方面的活动及其成果的诗,如《修海堤》《白云山庄农家乐》《丽水农展会》等;时事民生类,侧重于关涉人民群众生存状态及相关偶发事件的诗,如《绿化造林现场会》《大源村老人照料中心有感》《农民工讨薪》等;文化旅游类,侧重于记述鉴赏传统文化、追寻名人踪迹、参加文化活动的诗,如《参观良渚文化遗址感赋》《黄帝祠》《参加己亥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等;自然风光类,侧重于描写自然山水的诗,如《白云山远眺》《千佛山》《清平乐·步虚山》等。
从生态诗是“关于人、社会、自然三者及其相互关系的诗”的角度审视,以上分类是逻辑自洽的。而从概念的内涵而言,“生态”本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随着语义的扩展,“生态”一词涉及的范畴也越来越广,如政治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等说法都由此生发,更衍生出“生态文明”这一概念。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杨宜勇《试论生态文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宇真先生也指出,“生态诗的内涵是:揭示人、社会、自然三者之间的本质要求,歌颂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体现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推动三者之间的共同进步,浸润人们的美好家园和诗意生活”。这已然超越了广义的“生态”范围,上升到“生态文明”的高度。因此笔者以为,宇真先生定义的“生态诗”实际上是“生态文明诗”的简化,这才符合生态诗歌颂“协调发展”、体现“和谐关系”、推动“共同进步”、浸润“美好家园和诗意生活”的目标;这才符合生态诗所包涵的“人”“美”“和”三要素(参见宇真《瓯江诗派与生态诗》);而这也是界定生态诗的重要参照——
既然生态诗是“关于人、社会、自然三者及其相互关系的诗”,那么军旅诗、爱情诗、赠别诗、怀人诗、咏怀诗等为何不能纳入生态诗呢?这是生态诗的提倡者们必然面对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可能会有“较真”与“和稀泥”两种态度。较真的态度是设置条件来界定生态诗。如有观点认为,只要同时具备真实性(题材必须真实存在)、思想性(强调体现“正能量”)、艺术性(作品应具备诗的特有表现)三个条件就可视作生态诗。但笔者认为这个观点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因为仅以这三个条件作为衡量标准,只能对作品进行价值评判,而无法对题材进行界定。假设某一首作品,写的是雪域高原戍边的真实事件,表现了爱国主义正能量,艺术水准也非常高,它能不能归入生态诗?
和稀泥的态度则是,文学作品的分类不能一刀切,军旅、爱情、赠别、怀人、咏怀等内容实际已多多少少包涵在了具体的生态诗作品中。那么,是否又会造成生态诗就像弥勒佛的乾坤袋一样包罗万象、包举万物呢?一旦某个概念的外延极具广度,这个概念就必然会至简,如哲学,是研究普遍的、基础问题的学科;美学,是研究人与世界审美关系的学科。既然“生态诗”可以包罗万象,何不干脆至简而名曰“诗”呢?有鉴于此,宇真先生警示道:“不要把生态诗简单化和无限放大,把当代什么诗都看成生态诗,这样也是片面的。”和稀泥显然行不通。
还得回到“较真”的态度上来。笔者建议,裁定一首作品是否是生态诗,应以生态文明“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基本宗旨,以及生态诗“真实性、思想性、艺术性”的三个条件来定取舍,适当淡化对生态诗题材分类的限制。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军旅诗、爱情诗、赠别诗、怀人诗、咏怀诗之属不宜收入生态诗。还是以前文假设的那首雪域高原戍边的作品为例,按照“三个条件”,它可以纳入生态诗,但一过“基本宗旨”的秤,则只能忍痛割爱了。至于侧重于个体情感抒发的爱情、赠别、怀人、咏怀之类的作品,面对这两个硬杠杠,恐怕也得知难而退吧。当然,基于淡化题材分类,假若军旅、爱情、赠别、怀人、咏怀之属的某一作品能够同时满足两个硬杠杠的要求,它也可以成为生态诗,但它只能代表自己,不能代表它原来的类别。
2022年2月27日于武昌三些楼
(载2022年中国书籍出版社《瓯江论诗》第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