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微课堂 | 第四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清风农商
创建于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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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纪法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引导全市农商行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明纪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新乡农商行纪检监察室特开设“纪法微课堂”专栏,采取问答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进行详细解读。全市农商行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时时处处用纪律的尺度衡量和校准自身的一言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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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非党组织中的党组等。党员,即所有具有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包括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干部和未担任职务的普通党员。对于违犯党的纪律,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不适用《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为什么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基于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以及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任务,提出“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并在《党内监督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条例》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条件进一步明确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党员干部有这三类问题,本身就是“四个意识”不强,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应当予以重点审查。这样规定,还体现了两点论与重点论、减少腐败存量与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精准性、实效性,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有利于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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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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