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正面宣传力度,彰显党和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人保健康阜新中心支公司积极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那么,非法集资都有哪些知识呢?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问:《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风险防范提示
(4)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5)提高反洗钱意识 防范非法集资
一是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国家严格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地下钱庄、非法网络支付、非法跑分平台等非法机构逃避监管,不仅可能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资金和财产的安全。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会更安全。
二是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三是勇于举报洗钱行为。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手法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二、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三、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
四、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保险凭证需验真 异常行为要警惕
某保险公司离司人员孙某,以完成保险销售任务为由,通过自行租赁场地,私刻保险公司印章,伪造保险凭证,组织代办人员进行公开销售,开展集资诈骗。孙某在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过程中,充分利用其个人擅长保险营销的特长和出手大方的行事风格,以支付代办人佣金,并提供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方式,诱骗、拉拢、组织代办人购买和销售其伪造的保险凭证,骗取巨额资金2000余万元。一审法院以孙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警示: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内外部人员伪造保险凭证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完善职场、营业网点管理制度,强化营销员销售管理和合规培训,要做好培训展业材料的审核把关,防止出现推介非保险金融产品、虚假保险产品等情况。同时加大风险排查力度,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在日常经营和展业过程中重视向社会公众宣传保险凭证验真和非现金收付费,力争将非法集资风险控制在源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代币融资风险高 擦亮双眼莫中招
深圳某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自称是一家集合理论、技术、市场开拓三位一体的区块链产业推广机构。2016年起,在没有任何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通过互联网私自发行虚拟货币,声称以其拥有的价值百亿的资产作为抵押。投资者可通过现场刷卡,或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该虚拟货币,并且可以放到一个虚拟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并兑现。虚拟货币价格会根据市场行情实时变动,投资者可从价格波动中赚取差价。后经警方查实,这种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均是由公司直接在平台上修改数据进行控制操盘,通过人为不断抬高价格,吸引更多投资人投资买币。当大量投资人进场后,该公司通过恶意操纵普银币价格走势、不断套现,导致投资人手中普银币毫无价值,损失惨重。
警示: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不法分子利用大多数人对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概念、新技术不了解,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许以用户高额的回报,实则从事非法集资行为。请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打击非法集资 远离洗钱陷阱
赵某出资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并聘请李某为公司管理人。赵某和李某同谋,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热词作为卖点,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交易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为了将非法获得的资金合法化,李某提供多张本人及其亲属的银行卡,接收赵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李某用非法获得的资金购置高档别墅、保险产品、高级汽车后,再通过转移、变卖,从而将资金“洗白”。2年内赵某和李某向近万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超5亿元。最后赵某和李某被法院判处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60万人民币。
警示: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群众的金融投资需求不断高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形形色色的广告宣传,以股权投资、养老投资、区块链、大数据等为噱头,向公众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分子聚集资金后,会迅速通过地下钱庄、网上跑分、买卖高价商品等方式将资金“洗白”,因此非法集资受害人很难追回资金,导致很多人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洗钱等其他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