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高某在任某信用社(以下简称A信用社)主任期间,与时任A信用社信贷副主任的代某,违反国家规定向赵某(另案处理)发放贷款,数额共计57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高某、代某于2010年8月,与赵某共同商议,使用赵某已经过户给高某的某村房票(房屋已于2006年动迁)作为抵押,赵某将所有人改为张某,冒用张某的名义向A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50万元,同时使用由代某提供的赵某1某村房票(房屋已于2006年动迁)作为抵押,冒用金某名义申请抵押贷款50万元,后高某、代某在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情况下,将缺少抵押物评估和抵押登记、冒名拆分的贷款审批通过并发放贷款。2012年11月10日该两笔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长期未归还。
2.高某于2010年10月,采取借新还旧方式,冒用他人名义向A信用社抵押贷款150万元偿还赵某于2009年在A信用社的贷款,后高某授意信贷员王某制作虚假的贷款所需手续,授意被告人代某签字通过审批。2012年8月15日该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长期未归还。
3.高某于2010年12月,以应对上级部门检查倒贷为由,找到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刘某,骗取企业信息材料,为赵某贷款320万元。高某授意信贷员王某将贷款拆分为四笔,以B公司机械设备信息虚构抵押物,在没有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制作贷款手续,后高某授意被告人代某在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情况下,制作贷审会会议纪要审批发放贷款。2011年4月,代某找到某评估公司的韩某制作虚假评估报告为该贷款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2月15日该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长期未归还。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代某及高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惩处。代某与高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
三、刑事判决
代某及高某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