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无小事,安全第一位
未经过申报登记进行房屋装修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等房屋
重要部位
承重墙体、梁柱、楼面等都是房屋中重要承重结构,在上述位置随意打孔、凿槽,会破坏构件的承载力及耐久性,影响房屋整体稳定性,从而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给整幢房屋的使用带来安全隐患。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阳台改厨房间、卧室增卫生间
装修时不得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由于两者功能不同,在住宅设计建设时,两者的结构是有区别的,阳台改成卫生间、厨房间或在卧室内增设卫生间,可能导致楼面使用荷载的增加,房屋结构被破坏,并有可能导致排水系统不畅,造成房屋漏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修物料、垃圾乱堆乱放
装修物料、垃圾等若是随意堆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且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装修垃圾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不按照装修协议的约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装修垃圾不进行袋装化,不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进行清运。
擅自改动、封闭房屋原水、电、气、暖等设施。
护栏安装不遵守规范,安装超高超宽的护栏。
违规装修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危害
随意拆改楼体结构(承重墙、非承重墙体等)带来的危害
拆改承重墙不仅直接破坏和削弱了承重墙的承载能力,也破坏了楼房结构的完整性和抗震性,造成邻近墙体超重负荷,导致邻近墙体的开裂、倾斜等现象,会大大缩短楼体的寿命。
非承重墙要承受墙体的自重,非承重墙也属于抗震墙的范畴。
房屋的墙体、楼板和屋顶等不仅是起着分隔整个房屋居住空间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起着维系所有居住者居住安全的作用。物业管理圈。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屋顶及小院私搭乱建的危害
房顶的私搭乱建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在露台上搭建的小房与楼房主体不是一体的,达不到应有的牢固程度,禁不起强风的袭击,存在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另外,也加大了楼体的荷载,加快楼体的下沉度。
小院是建房时统一规划留出的院落,在院内搭建小房会造成视线的障碍,也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私自搭建的小房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对于私自扩充的院落,会占用公共部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中规定:装修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另外,该办法第12条规定:在装修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业主对落地窗的局部进行封堵,封堵的部分不能和原有结构融为一体,导致极易开裂,发生墙皮脱落或封堵部位分离脱落带来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