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商事 Cathy Chen
创建于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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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3周岁的原告钱某多次前往被告龙某所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龙某熟识后,钱某称要文身,龙某遂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2021年2月,钱某的母亲送钱某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钱某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钱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钱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文身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原告钱某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另一方面,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某美容工作室返还原告钱某文身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钱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作出由经营者依法返还文身价款,并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代理方式,本案钱某父母的代理行为即为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代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本案提醒广大家长,在未成年利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合理运用法定代理权,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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