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因地制宜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新市民金融”。
“新市民”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
“新市民金融”
一、就业创业——扩大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
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鼓励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
鼓励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
(二)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
鼓励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健全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业务模式。
(三)提高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
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与工伤保险政策相衔接。
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
二、住房安居——优化住房金融服务
(一)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鼓励加大对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
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等环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
鼓励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助力政府部门搭建住房租赁综合平台等方式,推动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
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
鼓励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三)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四)提升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与地方政府协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渠道。
(五)优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务。
针对过渡阶段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合理提供消费信贷产品。
推广家庭财产保险,增强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
三、培训及子女教育——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一)支持新市民更好获得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政府合作,按照政策要求,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等方式,对新市民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等提供金融支持。
(二)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
鼓励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
鼓励积极发展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三)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对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的金融服务。
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解决新市民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后顾之忧。
四、健康保险——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
(一)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补充作用。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开发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二)提升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
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加强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主动对接新市民所在企业,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
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三)助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通过渠道优势、科技优势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五、养老保障——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
(一)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
加强对养老行业的支持,助力培养优质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完善新市民养老保障金融服务。
配合地方政府推广新市民长期护理保险,探索异地投保和快速理赔。
(三)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
引导理财公司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
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六、优化基础金融服务
(一)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鼓励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
合理减免新市民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等费用。
不断完善服务设施,优化产品设计。
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
(二)助力保障合法权益。
鼓励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数据和渠道优势,配合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探索开发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落实对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等机构的资金监管要求。
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完善纠纷化解机制。
(三)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
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宣传讲解金融知识。
开展防骗反诈、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