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自身做起!——台东三路分理处在行动

台东
创建于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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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1日,台东三路分理处借助工资代发期间,向到网点的客户进行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对什么是金融骗局、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进行自我保护以及如何有效规避金融风险进行宣讲。在金融交易中存在着许多金融骗局,我们平时常遇到的骗局有哪些呢?

1.假钞

2.高利率、高回报、零风险的骗局

3.各式各样的P2P借贷平台骗局

4.电信诈骗陷阱

  所以,为了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消费者信息,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开始实施,明确指出“金融服务经营者”概念,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保护权益的范围,由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正式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呢?

1、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销售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或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体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由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有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

4、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除了法律保护,金融机构的规范经营,消费者自身的防范和维权也是很有必要的!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全面了解交易信息和风险。

2.索要对收益和风险加以清楚,陈述的书面投资说明,不听信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

3.仔细核对每笔交易,发现问题及时询问解决。

4.交付各种费用时注意索要以金融机构单位名称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

5.定期到金融机构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及时掌握账户变化情况。

6.确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查看相关执照、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7.认真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得由他人或销售人员代为随意填写。

8.提升鉴别伪钞的能力,尽量避免接收大面值钞票。

9.不轻信网上信息,浏览正规网站,不随意浏览弹出的网页,以免登入钓鱼网站。


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时,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行为:

1.向金融机构投诉,寻求解决;

2.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3.向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4.拨打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电话“12363”进行投诉;

5.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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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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