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排名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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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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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排名第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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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4种不适宜救济权利“过于执著”的情形:
情形一:被拆除房屋确系“私搭乱建”
“私搭乱建”并非一个法律上的定义,而是一种对违建事实状态的生动描述。在违建领域内,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
对于那些建造于20年前甚至更久的无证房屋而言,是不是违建仍有待严格审核判定,取得“适当补偿”也一般有其政策依据。
情形二:被拆除房屋涉嫌“严重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可被理解为性质最为严重的违建行为,其所触犯的已不是《城乡规划法》,而是《土地管理法》。违法占地根据形成年代、占地面积、占地用途、是否破坏耕地资源等在实务中也可有一般和严重之分。
情节严重的违法占地行为救济空间是不大的,在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持续的高压打击态势下,怎么占的恐怕得怎么给人家恢复原状。
情形三:针对被拆迁房屋作出的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已过起诉期限的
一处被拆迁房屋到底还有没有的“救”,除了看实体层面是不是合法,还要看程序推到了哪一步。推得太靠后了,救济权利的空间就被挤压殆尽,走法律途径的效果也就容易不佳。
从理论上讲,征拆、拆违进展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存在权利救济的可能性,什么时候咨询律师介入都不能算晚。
情形四:属于“已签已拆(占)”情形的
征收拆迁中“签”和“拆”是两个最关键的动作。对于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土地已遭施工强占的情形而言,依法救济权利的希望通常是渺茫的。
在“已签已拆”这个状态表述中,“签”要比“拆”更要命。单纯的房屋已被误拆、帮拆或者偷拆,被拆迁人仍有很大可能通过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进而主张行政赔偿来争取公平、合理的利益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