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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下普法宣讲团
习近平法治思想 宪法 宪法宣誓 民法典 【以案释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案例漫画来了,一看就懂!立德树人 “德”与“得”
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来源:《人民日报》)
宪法
宪法宣誓
习近平:“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我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目的就是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已经成为尊重宪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实践。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为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作出了表率,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全社会进一步坚定宪法自信、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党全社会宪法意识明显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丰硕。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进道路上,切实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我们就一定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向着新目标,奋楫再出发,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来源:人民日报)
民法典
【以案释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案例漫画来了,一看就懂!
以死相逼违心愿 即使结婚也枉然
【疑难困惑】
宗然对美女林凌一见钟情,强烈催逼林凌:你要是不同意跟我结婚,我马上就死在你面前;林凌惊慌失措,只好违心地办理结婚登记。林凌后悔不已,该咋办法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释法】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宗然以死胁迫林凌结婚,显然与结婚自由精神相悖,林凌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赠予财产定专有 离婚别分需尊重
【疑难困惑】
父亲将两套古籍善本赠予女儿专有。女儿离婚时,丈夫坚持这两套古籍善本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女儿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释法】
赠予特指受赠人专有的,为受赠人单独所有。这两套古籍善本应归女儿个人所有。
丈夫偷卖财产 妻子诉请保护
【疑难困惑】
青良迷恋赌博恶习,经常偷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以泪洗面 ,但又不愿离婚。夫妻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律师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不能随意处置共同财产;本案中,妻子可诉请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巨额负债未同认 超常借款自担责
【疑难困惑】
邱查儿为使包养小三喜心,不惜巨额负债供奢侈。邱查儿与妻子离婚时,要求妻子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20万元借款清偿。妻子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释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邱查儿120万元借款由其个人清偿,与妻子无关。
人损获赔属专有 离婚不能享分割
【疑难困惑】
石富贵因遭遇车祸,导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遭到妻子嫌弃。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平均分割石富贵的残疾赔偿款。石富贵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法博士·小普释法】
石富贵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离婚时不能主张分割。
骗得一时婚配 谎破泪流无益
【疑难困惑】
阳伟为获得婚姻机会,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和不能生育的缺陷;婚后,阳伟认为生米煮成熟饭,告诉妻子婚前疾病缺陷。妻子听后,立即申请撤销婚姻;阳伟痛哭流涕。法院咋判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释法】
患有重大疾病、生育缺陷的一方,婚前如实告诉对方,其婚姻有效;法律否定的是隐瞒欺骗建立婚姻关系。本案中,法院将有可能支持妻子撤销婚姻申请。
登记发证日期有异 婚姻关系有法定
【疑难困惑】
刘四位与张丽芳于七月七日去民政部门办理完毕结婚登记;但因民政系统故障,导致七月八日才能拿到结婚证。该如何确立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日期?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律师释法】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是对《婚姻法》第8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修正;刘四位与张丽芳的婚姻关系确立于七月七日。
妻子代理有效 丈夫退货无门
【疑难困惑】
黎丽为给丈夫周春10周年婚庆惊喜,特以周春名义订制了一套高档西服。西服到手之后,周春以未经本人同意,要求退货。周春能退货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释法】
这是典型的“家事代理权”争议,妻子黎丽与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为丈夫周春订制高档西服,合法有效,不能退货。
离婚冷静期已过 不再申请视撤回
【疑难困惑】
赖斌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后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释法】
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赖斌夫妻可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或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有利于婚姻关系维护。
诉讼离婚要审慎 设立冷静一年期
程戴琳夫妻因琐事经常争吵,程戴琳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程戴琳什么时候可再次诉讼离婚?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释法】
俗称“诉讼离婚冷静期”,即判决不准离婚后;程戴琳夫妻又分居满一年,可再次诉讼离婚。
离婚了断前缘 复婚取决新愿
【疑难困惑】
卿可儿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将其户籍迁回原娘家;卿可儿听说前夫所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要求复婚,以便享受征地待遇,前夫不同意。卿可儿能复婚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律师释法】
复婚也是结婚,服从婚姻自由;卿可儿要想复婚,须经前夫同意;卿可儿是否能享受征地待遇,取决于村民议决和相关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过错 少分财产应该
【疑难困惑】
童董嫌弃妻子潘芬生女不生儿,非打即骂;潘芬忍无可忍,诉讼离婚,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潘芬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释法】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童董实施家庭暴力是过错方,应当少分;潘芬请求多分财产能获得支持。
家庭分工同贡献 全职主妇获补偿
【疑难困惑】
妻子陆敏全职家庭主妇,负责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丈夫雷伦寻花问柳、夜不归家。陆敏诉讼离婚,请求雷伦经济补偿。陆敏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释法】
新法对家庭分工、对妇女权益给予特别保护,陆敏请求雷伦经济补偿能够获得支持。
非婚生子须抚育 解除同居续担责
【疑难困惑】
万平与何芳在一次旅行偶遇,相识相亲相爱同居一年半,非婚生育一儿子;终因感情不和而分局,抚育儿子起纷争。儿子抚育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释法】
万平、何芳解除同居关系,其抚育非婚儿子的法定抚养义务仍然存在。
收养子女设限制 量力而行保育康
【疑难困惑】
华丽夫妻婚后未生育,爱子心切,从福利院先后收养了3个子女,疼爱有加。法律许可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律师释法】
限制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一是防止收养人收养子女过多无照顾能力而损害被收养人的健康;二是防止出现借收养拐卖人口。
男女平等尊意愿 婿入女家该接纳
【疑难困惑】
吴大可小夫妻婚后,决定在妻子钟洁家安居乐业,遭钟洁父母强烈反对,认为钟洁胞弟将要结婚安家不容易。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律师释法】
吴大可小夫妻既可以单生活,也可到任何一方家里生活,钟洁父母反对无效。
父母再婚应尊重 子女赡养是义务
【疑难困惑】
张老汉丧偶多年,一次“夕阳红”旅行中结识了单身李阿姨,两人情投意合,准备结婚;却遭双方子女反对,声称老人再婚,不承担对赡养义务。这对老人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律师释法】
这对老人的子女不能干涉其父母再婚;子女不能因其父母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骨肉亲情莫含糊 亲子鉴定立新规
【疑难困惑】
白萍属非婚生女,两岁时其母病逝,随外婆生活;父亲白庆晚年没有生活来源,要求白萍履行赡养义务,白萍诉讼请求确认与白庆之间亲子关系。于法有据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律师释法】
新法赋予非婚生成年子女享有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解决了成年子女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的起诉无门窘境,彰显了理性务实的法治精神。
收养异性有特规 年龄差距超四十
【疑难困惑】
包薛花系外企白领女性,受过良好教育,无违法犯罪史,独身主义者,现年35岁;拟收养一名10岁男孩。符合收养条件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博士·小普释法】
目的在于防止男(女)性收养人对异性被收养人可能实施性侵害;现年35岁的包薛花不能收养10岁男孩。
性侵犯罪有前科 收养机会须剥夺
【疑难困惑】
夏留夫妻生育一子,曾因强奸妇女未遂被判刑罚;夏留希望收养13岁孤女,一儿一女正好凑成一“好”字。夏留符合收养条件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律师释法】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并不一定不能收养子女女子;新法如此强调,是为了避免被收养人落入“虎狼坑”,夏留不符合收养条件。
(来源:四川律师协会)
立德树人
“德”与“得”
人生在世,都祈望有所“得”。有人祈望得荣誉、得地位、得成功,有人祈望得知识、得学问、得才干,有人祈望得衣食、得健康、得安全,等等。不管祈望哪种“得”,只要不妨害社会和他人,都是无可非议的。
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这表明,有劳就会有“得”。但如何劳作、如何耕耘,却体现人的品质,决定“得”的性质。
如果把劳作和耕耘理解为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损人利己,那么,“得”之越多,他人和社会的损失就越多,这种“得”是缺“德”之“得”。以这种方式求“得”,也许会得逞一时、风光一阵,但终究不会长久。这种人也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处,会受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和唾弃。无论不择手段、贪赃枉法的贪官污吏,还是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坑害他人的卑鄙之徒,都属于缺“德”之“得”者,都不会有好的下场。这种人看似“得”了,实际上却失去了灵魂、品格和尊严。
如果把劳作和耕耘理解为利他、利社会、利国家,那么,“得”之越多,他人与社会随之受益就越多,这种“得”是有“德”之“得”。以这种方式求“得”,也许一时很苦很累甚至“得”不偿失,但终究会受到人们的尊重和社会的肯定。像钱学森、袁隆平等科学家,像焦裕禄、孔繁森等领导干部,像雷锋、郭明义等普通劳动者,都属于有“德”之“得”者。他们看似没有得到什么,实际上却收获了大大的“得”,即为人民所称颂、为社会所推崇。
由此看来,“德”与“得”不仅只是音同,而且有着因果关系:“德”为“得”之基,有“德”方有善“得”。一个人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并能自觉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坚持以“德”换“得”,不仅会得到事业的成功和家庭生活的幸福,而且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褒扬,从而成为一个大写的人。这种“得”,无疑更踏实、更可贵、更长久。
当今时代,世界和中国都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们的价值追求日益多元多样多变。面对这种新形势,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深入思考如何求“得”,努力做到以“德”求“得”、以“德”换“得”。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