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征信系统不良信息张冠李戴,信息主体起诉索赔遭驳回

姣姣
创建于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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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摘要

      本案例为商业银行操作失误引发不良信息张冠李戴,导致信息主体申请贷款被拒,信息主体多次要求删除却未解决,向法院起诉并索赔。

二、基本案情

      2006年8月,A农商行某分理处业务人员错将一笔金额为1000元的逾期贷款记载于原告郭某名下, 2012年5月,郭某申请房贷被拒时才知晓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一条不良信息。随后,郭某多次联系A农商行要求删除但一直未解决。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郭某多次申请贷款或信用卡, 皆因比条不良信息被拒。2013年6月,郭果起诉A农商行,后双方和解:A农商行删除错记在郭某名下的不良信息并赔偿损失3.5万元。事后,A农商行在征信系统中删除此条不良信息,但未变更自己信贷系统中的贷款信息,致使自己系统中该笔逾期仍记载于郭某名下。

      2017年初,A农商行系统升级,重新采集上报所有逾期贷款信息(包括错误记载于郭某名下的1000元逾期贷款)。 2019年8月,郭某发现同一条不良信息再次出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遂与A农商行联系。2019年月,A农商行核实后删除该不良信息。郭某认为,此信息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向法院诉求赔偿2006年8月至2019年8月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及律师费等1万元,合计30万元。

三、争议焦点

      郭某认为,A农商行操作失误致使本人信用报告出现不良信息、造成多年来一直无法贷款买房买车、多次申请信用卡被拒,严重影响自身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

      A农商行认为,个人信用报告存在涉案不良信息时,郭某仍可以正常与银行发生全融信贷业务,说明该信息未对郭某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从郭某个人信用报告可见,其平时不注重个人信用,工作生活若因征信问题受影响,主要原因还在自身。

     B省联社认为,对A农商行上报的涉案不良信息,B省联社仅仅是汇总并报送,不存在过错,未对郭某实施侵权行为。

     征信中心认为,涉案不良信息来自A农商行,征信中心对A农商行报送的信息进行客观的整理、保存,对信息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未对郭某实施侵权行为。

四、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事实为,征信系统相对封闭,郭某个人信用报告只有经其本人或者书面同意的使用者及国家机关可以查询,不存在向不特定社会群体传播的行为,个人信用报告仅供信息使用者参考,与郭某不能贷款买房买车等所谓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一步确认被告不存在故意侮辱、诽谤郭某的主

观过错和客观行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五、典型意义

       信息主体应维护好个人信用。郭某存在多张信用卡逾期的事实,成为法院推断其日常并不重视个人信用的直接证据,是导致其败诉的重要因素。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个人信息主体每年两次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如果信息主体没有主动行使该权利,致使错报不良信息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将错过最佳维权时间。

       信贷机构要优化内控,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信息主体维权,既要贯彻落实好征信合规要求,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又要积极应对信息主体维权工作,及时更正错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外履职,做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积极践行“征信为民”,主动架起与信息主体、接入机构和司法部门管理沟通协作的桥梁,畅通信息主体维权渠道,鼓励和引导信息主体合理维权、高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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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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