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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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1辆“蓝精灵”小型自卸车从大桥街道桃园村北一空地内急速驶出,在驶出方向不远处赫然出现一堆刚倾倒的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出于安全考虑,并没有上前追赶逃走的车辆,而是通过车牌号,核实并通知到车辆所有人到综合执法中队配合调查。经核实,车辆所有人系当日驾驶员在驾驶到案发地时,发现四处无人,随即打开自卸开关,在建筑垃圾倾倒到一半时,发现执法车辆从远处驶来,才出现开头仓惶逃跑的一幕。
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立即清理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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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