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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文书得以落实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顺利履行。在债务人只有一笔债务的时候,进行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得转移。在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的时候,进行积极的财产保全,有助于债权人在后续的执行程序中,可以多分甚至优先清偿债权。
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担保一般包括信用担保和资金担保,信用担保需要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企业提供连续三年以上资产负债为正数的负债表并提供相应的保证书,资金担保一般需要不低于诉讼标的额20%的现金担保。当然,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较多使用购买保险机构的保单以提供保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