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高考期间夜间施工扰民,查!
2023年6月7日晚,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收到12345市民热线工单:大桥街道鹊华九里居小区焦先生来电反映,小区北侧在建项目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混凝土搅拌车噪声影响考生休息,要求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制止。
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接到工单后,立即安排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实。经现场核实,6月7日晚,某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济环发〔2023〕9 号)的相关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施工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 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
(三)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