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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下普法宣讲团
习近平法治思想 宪法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民法典 以案释法丨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将彩礼返还。道德基准 确立现代社会的道德基准 立德树人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来源:二十大报告)
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来源:新华社)
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来源:新华社)
以案释法丨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将彩礼返还——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当婚姻一方存在此类行为时,法官应当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结合具体案情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对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否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作出准确评价,以确定应当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张某因性格内向不善交谈,年过三十仍未找到合适的对象。2020年10月份,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张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在刘某家人的催促下,二人于同月14日举行订婚仪式,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刘某在婚前婚后均拒绝告知张某其过往婚史,结婚至今一直不与张某同房。而且刘某在婚后不断向张某索要钱物,并且多次借故挑起事端,甚至报警。在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刘某在张某处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其他时间都在娘家生活。2021年3月21日,刘某再次向张某要钱并致双方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再与张某联系。综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有夫妻之名,但无其实,刘某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刘某离婚;2.依法责令刘某返还彩礼86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彩礼问题与本案无关,张某应当另案主张。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198x年xx月xx日出生)与刘某(199x年xx月xx日出生)于202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月14日订婚、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婚礼。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在本案之前,刘某还曾涉及以下两起离婚纠纷:
1.2016年3月15日,未婚刘某与他人生育一女。2016年6月,刘某与小刚(化名,198x年xx月xx日出生)相识,二人于同年8月3日登记结婚,刘某于次年5月15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刘某于2018年1月30日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小刚辩称刘某以结婚为由,骗取彩礼8万元,刘某母亲一直与刘某在一张床上休息,婚后二人无夫妻之实。后平阴县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未支持小刚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主张。
2.2019年4月30日,刘某与小强(化名,199x年xx月xx日出生)登记结婚,小强主张与刘某认识仅短短几天便结婚,婚后刘某在其家中居住不满一个月,便因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发生矛盾,故二人婚后没有夫妻生活,刘某的父母也与其一同在小强处居住。小强认为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故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刘某退还彩礼18万元及2万元金饰品,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2020年8月7日,小强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刘某存在骗婚嫌疑,并要求其返还彩礼。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深厚,彩礼不应返还。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刘某未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驳回张某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86000元。
案例解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封建社会聘娶婚和婚姻金钱化、商品化意识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反映,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亦不利于建立和谐融洽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打击这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上述法律规定延续了先前婚姻法的规定,在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和维护男女双方合法权益方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件中往往暴露出如下问题:
1.“天价彩礼”问题。随着我国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婚约聘礼的价值也越来越重,部分地区甚至需要男方“婚前五六年积蓄、婚后三四年还债”来为结婚支付彩礼,民间甚至出现了诸如“脱贫不易,小康更难;喜结良缘,毁于一旦”的顺口溜。
2.借结婚骗取财物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封建传统观念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双重影响,农村地区新生儿的性别比例结构开始呈现出失衡的趋势,并逐渐体现在适婚男女青年这一群体中,适龄青年“男多女少”的问题愈发严重。再加之“天价彩礼”之风愈演愈烈,有些人便试图利用农村大龄男青年不好找对象、着急结婚的心理,以结婚的形式骗取高额彩礼。为确保其不法企图顺利实现,该方往往在登记结婚一年以后再起诉离婚,或通过制造家庭矛盾等方式迫使对方起诉离婚,甚或抓住对方想要“尽快解脱”的心理,以对方放弃主张彩礼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而达成调解,从而规避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以上两种问题在当前社会中越来越常见,如不有效制止,不仅不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会助长借婚姻获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综合分析二审法院查明的两起离婚纠纷及本案案情可知,刘某在短短四年多的时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三起纠纷中的男方均表示,刘某借结婚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刘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不与男方共同生活。而在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刘某均未返还彩礼。同时就本案而言,在张某和刘某结婚后,因刘某之母阻止,其二人并没有夫妻之实,且婚后不久,刘某就因索要财物等问题与张某产生矛盾,并回娘家居住。这表明刘某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其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据此,在综合分析考虑本案及相关案件案情后足以认定,刘某有通过订立婚姻而索取财物的嫌疑,故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以弘扬“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此教育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从而起到家庭教育和法治宣传的双重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简介
蔺双祝,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秦立军 书记员:江绍君
二审独任审判员:蔺双祝 法官助理:朱晓嵩
书记员:杨建群
编写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蔺双祝、朱晓嵩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茹
道德基准
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与人之间要交往和相处,必须建立各种规则体系。伦理和道德就是人类为了和谐共处、各得其所而建立的最一般的规则体系。从人与人交往关系的视角看,它被称为伦理规则;从主体的视角看,它被称为道德规则。在道德规则体系中,有一种最基本、最起码的标准,它凝聚和体现着社会共同体成员的道德共识,这就是道德基准。
确立现代社会的道德基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当代中国全体公民的社会价值共识。比如,着眼于公民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我国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彰显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回答了人们处理与他人、社会共同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应秉持什么样的道德标准、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人们应当遵循的道德基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确立的道德基准,不仅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公民道德的新发展。当前,我们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道德基准融入现实社会生活,让现代社会的道德基准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强大行为规范力。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立德树人
中华民族历来有崇德重德、尚德倡德的传统,常言道,“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强调的就是道德对于个人修身立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道德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道德建设需要从教育入手。人无常心,习以成性;国无常俗,教则移风。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自古以来十分注重道德的教化和养成,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曾提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我们党无论是在革命、建设还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中,对道德教育都没有放松,社会的文明程度显著提高,这也成为我们不断赢得胜利、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宝。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深刻变革,人们思想多元多样多变的趋势日益明显,主流价值观和基本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挑战,讲利益不讲道义、重能力不重品行的现象有所滋长。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社会道德为代价,道德教育在任何时候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道德教育的主题,融入到整个国民教育当中,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从娃娃抓起,用典型引路,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抓细节抓具体,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才能推动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更好地助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