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华泰财险甘肃省分公司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有一只猫叫有钱
创建于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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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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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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