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10周年,《条例》赋予我们哪些征信权益?怎样保护自身征信权益?如何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带您详细了解。
同意权、知情权、删除权、异议权、救济权······这些《条例》赋予的权益,您都知道吗?
一、《条例》保障信息主体有哪些权益?
1、同意权
《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2、知情权
金融机构在将您的不良信息报送到征信机构有关数据库前,应当告知您,您也可以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目前,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提倡大家通过线上或就近选择线下网点自助查询。
线上查询(不计入查询次数):
(1)征信中心官网www.pbccrc.org.cn;
(2)云闪付APP;
(3)部分银行网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手机银行APP查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13家商业银行);
线下查询(1年内可免费查询2次,超过2次每次收费10元):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网点征信窗口查询;
(2)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布放有自助查询机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注:征信查询网点地址可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搜索“信用报告”等关键词导航前往);
3、删除权
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不良信息就不再展示。
《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4、异议权
《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做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5、救济权
《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征信修复”靠谱吗?
目前市场上所谓的“征信修复”,号称可以删除不良信用信息的都是诈骗!“征信修复”这一概念在征信领域是不存在的。在目前所有规范征信业、征信机构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中,均未提及过“征信修复”的概念。因此,所谓的“征信修复”从始至终都是不法分子为了骗取钱财而自创的一个说法。
“征信修复”常见骗局
诈骗手段一:
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改善信用状况的心理,谎称帮助信息主体删除、修改征信系统中的负面信息,骗取钱财,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二:
不法分子帮助信息主体伪造文书、钻金融机构业务漏洞,以恶意骗取信贷为目的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三:
利用社会大众急于挣钱的诉求,谎称“征信修复”是新兴产业,以举办“征信修复培训班”为名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四:
冒充互联网平台客服,声称账户异常、贷款额度异常,或者以帮助注销贷款、违约金,利息费等实施诈骗。
温馨提示:1、准确无误的信用记录无法删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一旦发现违规修改或删除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或予以行政处罚。2、“征信修复”实则借机牟利。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指出: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一说。社会上关于个人征信可以修复的说法属于虚假宣传,实质是利用公众急于想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承诺删除不良信息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失联,不仅不能删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3、“征信修复”潜在风险。征信修复代理机构或个人通常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存在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露或买卖的风险,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教唆公众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以“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试图达到“征信修复”目的,可能存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