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司法温度,助力社矫对象执行地变更(副本)(副本)

周校玉
创建于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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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充分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关于执行地变更的规定,肥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立足司法行政职能,积极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跨省变更执行地。

  岳某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岳某某在判处缓刑之前工作居住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判处缓刑后回来原户籍地生活,失去经济来源,同时患有疾病因医保在郑州需要经常请假到郑州市医院就医。鉴于此情况天台山司法所建议岳某某变更居住地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并指导其完成申请手续,最后将有关材料交予肥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按流程审批。

  肥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接到申请后积极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对接,经过发函询问、新执行地展开调查等程序,郑州市郑东新区同意其转入。为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无缝衔接,不出现脱管漏管情况,2023年4月20日肥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驱车几百公里亲自把社区矫正对象岳某某以及档案交接到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

  肥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规定依法为岳某某办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其更好融入社会,是肥乡区司法局践行人性化执法理念,既彰显法律尺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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