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知识一起学(五)

Brian
创建于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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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征信路,奋进新征程

为进一步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8年6月14日,人民银行首次在全国各地举办个人“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面向社会公众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征信知识咨询等主题宣传。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举办该活动的目的,是要让更多的人主动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帮助消费者形成健康的信用消费习惯,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023年是《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十周年,2023年6月14日是第15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更多征信小知识吧。

一、正确信息不能改,“征信修复”是谣言

征信信息客观反映信息主体征信业务事实,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企业因本身失信行为遭受行政处罚后,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相关机构对其信用信息开展修复管理,‘信用信息修复’不适用征信报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所有声称合法的、商业的、收费的“征信修复”均为骗局!

有些不法分子打着“征信修复”旗号,故意混淆“信用修复”“征信异议”等概念,以“征信修复”名目骗取信息主体信任,收取高额费用后,要么失联造成信息主体经济损失,要么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投诉提出无理诉求。落入“征信修复”陷阱,既会遭受经济损失,又涉嫌违法违规。

二、征信权益有保障,维权方式要正确

《征信业管理条例》保障信息主体的同意权、知情权、删除权、救济权。

同意权是指报送和查询信息主体的信息都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

PS:《条例》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条例》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知情权是指金融机构在将信息主体的不良信息报送到征信机构有关数据库前,应告知信息主体;信息主体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每年免费查询两次。

PS:《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删除权: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就不再展示。

PS:《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救济权:信息主体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有误,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征信中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PS:《条例》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条例》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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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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