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 最高可判七年

兴法君刘春发
创建于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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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讲一个案例。2022年9月,被告人李某从张某处承接商住楼项目后,雇请工人谢某等10人施工。完工后,张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100万元给被告人李某,但被告人李某仍拖欠谢某等10人工资共计30万元。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责令被告人李某在7日内向谢某等10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李某仍拒不支付。谢某等10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那么,法院这样判决有依据吗?当然有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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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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