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复员干部目标、方向:
一;归类管理保障:将凡是符合《军官法》确定的军官转业条件、保留有军官身份而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退役军官,无论是冠以“转业”的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干部,还是作为原政策性“复员”的自行就业干部,统一归并于“非计划安置”类别纳入同一政策制度体系,实施并轨管理与保障。
正视五个一致:从事物的本质出发,正视两个群体间的“五个一致”。即退役前的身份一致——都是共和国军官;退役后的身份一致——都是国家干部;事物属性一致——都属退役安置;择业取向一致——都是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而自行择业就业;社会功效一致——都是为适应国家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减轻党和政府的安置压力。如果不拘泥于人为冠以的名称不同,从事物的本质和两个群体间的高度一致性出发,从两个政策间的历史联系和内在关联出发,完全应该实施并轨管理与保障。
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安置政策,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动态调整。
纳入五个要素:把原职级、军衔、军龄、功奖、艰苦地区服役等条件纳入待遇构成要素,从政治地位、思想训教、组织管理、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退休养老、独生子女优待、济困抚恤等各方面,确定相应待遇标准,全面、彻底、合理解决复员军官问题,包括补偿和善后等。参考同时期、同属性、同类别群体的安置办法、条件要求和待遇标准,具备什么待遇条件,就适用什么待遇标准。
二;参考标准灵活创新。
考虑到历史原因、政策间隔断而给前款操作带来的难度与复杂性,也可采取参考标准、灵活创新的办法解决。
一是落实、执行(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的“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落实好现有政策,解决好按照地方同职级公务员办理退休问题;
二是结合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中“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的基本原则,按照原职级、军衔、服役年限等基本条件确定复员军官作为退役军人的专属待遇(或补助)标准;
三是参考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干部待遇的基本标准,将上述二者合并为复员军官退休后的待遇标准。即采取“一加一”的办法解决,使其等同或尽可能接近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干部的待遇标准,缩小目前极大的待遇差距。
原政策性复员干部目标、方向:
一;归类管理保障:将凡是符合《军官法》确定的军官转业条件、保留有军官身份而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退役军官,无论是冠以“转业”的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干部,还是作为原政策性“复员”的自行就业干部,统一归并于“非计划安置”类别纳入同一政策制度体系,实施并轨管理与保障。
正视五个一致:从事物的本质出发,正视两个群体间的“五个一致”。即退役前的身份一致——都是共和国军官;退役后的身份一致——都是国家干部;事物属性一致——都属退役安置;择业取向一致——都是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而自行择业就业;社会功效一致——都是为适应国家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减轻党和政府的安置压力。如果不拘泥于人为冠以的名称不同,从事物的本质和两个群体间的高度一致性出发,从两个政策间的历史联系和内在关联出发,完全应该实施并轨管理与保障。
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安置政策,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动态调整。
纳入五个要素:把原职级、军衔、军龄、功奖、艰苦地区服役等条件纳入待遇构成要素,从政治地位、思想训教、组织管理、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退休养老、独生子女优待、济困抚恤等各方面,确定相应待遇标准,全面、彻底、合理解决复员军官问题,包括补偿和善后等。参考同时期、同属性、同类别群体的安置办法、条件要求和待遇标准,具备什么待遇条件,就适用什么待遇标准。
二;参考标准灵活创新。
考虑到历史原因、政策间隔断而给前款操作带来的难度与复杂性,也可采取参考标准、灵活创新的办法解决。
一是落实、执行(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的“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落实好现有政策,解决好按照地方同职级公务员办理退休问题;
二是结合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中“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的基本原则,按照原职级、军衔、服役年限等基本条件确定复员军官作为退役军人的专属待遇(或补助)标准;
三是参考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干部待遇的基本标准,将上述二者合并为复员军官退休后的待遇标准。即采取“一加一”的办法解决,使其等同或尽可能接近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干部的待遇标准,缩小目前极大的待遇差距。
退役军人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