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保险河南省分公司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警惕“解债”类非法集资陷阱

常洁
创建于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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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非法机构、平台以提供“解债”服务,化解债务纠纷为由,向债权人、债务人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等,骗取参与人钱财,这类所谓的“解债”服务,本质上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非法集资骗局。

“解债”业务模式

所谓“解债”业务,就是“解债”公司宣称拥有“央企背景”和雄厚实力,以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为基础,由“解债”公司收取服务费提供“解债”方案,由其关联公司作代偿公司收取保证金进行投资盈利,最终实现偿还全部债务。典型作案手法为:不法分子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持续现金流并定期返还收益,诱使“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或“投资入股”等。

从解债公司的解债方式来看主要有二种:一是针对债权人需要“解债”的收债模式;二是针对债务人需要“解债”的还债模式。

针对债权人需要“解债”的收债模式

此业务不需要债务人到场,债权人和“解债”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解债”公司收取债务金额的 10%为服务费。同时,债权人与“解债”公司指定的代偿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代偿公司。根据债权人选择解债的期限3年、2 年、1 年收取债务人债务总金额的 20%、30%、50%为履约保证金,并交“解债”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资金监管公司监管,确保保证金安全,代偿公司分36 期、24 期、12 期向债权人支付全额债务,实现“解债”。

二是针对债务人需要“解债”的还债模式

此业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并到场,债务人与“解债”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收取债务人解债金额的 10%为服务费。然后,由以债权人、代偿公司、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处置合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代偿公司,代偿公司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择解债的期限3年、2年、1年向债务人收取债务金额的 20%、30%、50%为履约保证金,并交“解债”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公司监管,代偿公司分36 期、24 期、12 期向债权人支付全额债务,实现“解债”。

从解债公司商业模式来看,还是有可能做到解债的目的。但从实际中来看,部分解债公司并不是真正想做解债业务,而是单纯的想骗钱。具体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众合XX公司”的解债模式

众合XX公司对外宣称以债权实现消费化债的模式进行运作:假如债权人有一份100万元的债权(欠条),则债权人可以用“50万现金+欠条(100万的债权)+10%的手续费+2千元报备费”交到贵州众合天下债事,该公司就把100万按12个月返给债权人,故债权可净赚39万8千元。

但其实参与众合XX公司债事活动的债权并未转移和消失,所以上述运作模式本质上是债权人用“50万现金+100万的10%手续费+2千元报备费”来参与众合XX债事公司的活动,可以理解为60万2千元参加一场投资活动,按期返还本息至100万。一旦解债公司出现缺口且无法补上或者跑路后,则留给债权人的是更大的债务困境。

案例二:“权行XX公司”的解债模式

权行XX公司参照银行业管理模式,拥有大量营业网点,并设立分行、支行层级,参照银行业。一方面声称可以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解债咨询服务及解决方案,收取服务费和保证金。即债权人可以通过“权行XX公司”代还资金,债务人也可以通过“权行XX公司”代自己向债主偿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任意一方支付“权行普惠”全部债务的10%作为服务费,支付全部债务的20%-50%作为履约保证金,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从缴款次月起每月定量返还现金(债务总额除以解债期限),直至期满债务返完。并由中民XX监管,由益顺XX公司完成代偿后享有该保证金。但实际上,解债服务方中民XX和益顺XX公司实际上未获得金融牌照或金融资产管理资格,仿冒银行与解债申请人签约承诺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也并未调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没有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债事服务方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所谓“解债”,一旦资金链断裂,解债申请人不仅债权本金没有着落,而且还存在交纳的解债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像“众合天下”“权行普惠”等这样所谓的“解债机构”大概率是“套”而非“解”,这些解债公司在工商注册范围内没有解债项目,解债公司是严禁注册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21年4月29日紧急发布《关于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全文分析指出了三类表现形式

一是打着“债事咨询”“化解债务”旗号。所谓债事服务机构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收取咨询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是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谎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所谓抵债物品价格虚高,完全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


三是大肆宣传造势。

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置层级奖励制度,诱使公众投资加盟并发展人员加入,甚至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此类机构运作模式违背市场基本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一旦出险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广大公众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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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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