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管理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最直接的体现,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水平,银保监会制定出台《管理办法》。
一、既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又注重构建长效机制
1、行为规范角度全面覆盖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2、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建立完善消保审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管控、消保内部考核和审计等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对规范机构行为发挥长效作用。
二、既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又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
推动诚信文化建设
三、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体系,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等主体参与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
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和11项机制作出规定:
第三章: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对银行保险机构产品设计、信息披露、营销宣传、销售行为、公平定价等作出规定;
2、明确提出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
3、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等。
第四章: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
1、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
2、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3、资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4、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及时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五章: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对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金融服务需求、规范营销和催收行为等作出规定,优化服多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1、对银行保险机构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合作、系统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2、要求在消费者授权同意基础上开展各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3、开展外部合作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等事项,并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和权限。
第七章:监督管理
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夯实行为监管执法基础。
第八章:附则
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新特点 新要求
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
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